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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4年第7期要目
【专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立足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胡铭、徐翼
【专题: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四论
段厚省
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关系研究
杨雅妮
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王康
【名家论坛】
5.国有企业合规生成机理、ESG合规走向及实现路径
李长健、孙富博
6.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
——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辜明安、李欢欢
【热点问题透视】
7.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论供给与实现愿景
桂梦美、孙平
【青年法学家】
8.高空抛物罪司法认定实证分析
叶晓川、叶逸璋
9.宋代民事审判中“情理观”的类案解读
张文勇
10.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之认定:新业态下的司法困境与路径探索
柴伟伟、程磊
【博士生园地】
11.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话语体系
——第十四届全国法律修辞学学术会议述评
孙自豪
【书评】
12.基于流域的生态安全法制探索
——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孟庆瑜
【专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专栏】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立足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胡铭、徐翼(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统领,以人民立场为根本出发点,以群众路线为主要工作方法,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为基本制度内涵,新时代“枫桥经验”在60年的发展中与时俱进、历久弥新,已经演变为我国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内生经验,在实践中发挥着促进平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作用。同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相关理论的指导下,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其同样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源泉与组成部分。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作用于基层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而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基层治理的规范体系、基层法治的实施体系,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
【专题: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四论
作者: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规则建构和实践探索上持续发展。未来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中,若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请求权竞合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刑事诉讼之间的功能重叠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运作封闭性与认知开放性之间的并存与互动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性与管理性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以上四个方面的关系,既涉及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定位与外部协调性,也牵涉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部协调性和具体规则的科学构造,应予重视。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关系
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关系研究
作者:杨雅妮(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确界定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是厘清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5条虽然已将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规定为一种“衔接”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理论研究滞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二者的目的是否完全一致、二者的精准程度是否完全等同以及如何理解二者在逻辑上的衔接性等问题,认识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此,应以目的理论、法律监督理论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理论等为依据,从程序目的、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等层面出发,对二者的目的、精准程度以及逻辑关系等进行全方位剖析。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履职;诉前检察建议;诉讼请求;衔接
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作者:王康(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动态系统论;惩罚性赔偿
【名家论坛】
5.国有企业合规生成机理、ESG合规走向及实现路径
作者:李长健、孙富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治理是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近些年,随着国家重视与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治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然而,过度依赖“强干预”式推进方式,忽视了对国有企业合规真实动力和内生需求充分阐释,引发国有企业合规“存在与发展”的思考。实际上,国有企业合规治理不仅是因应国际新秩序、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及非国有企业发展冲击下,国有企业为防范风险、追求高质量发展而做出的治理战略应然调整,更是新时代中应当履行的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以及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因此,国有企业合规治理要顺应合规发展趋势,追求更高位阶的合“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治理方向,即以社会责任承担为根基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合规方向。虽然,ESG合规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但在新时代中要摒弃专项合规理念,应以企业社会责任(CSR)为衔接,发展权为角度,形成ESG全面性合规理念,从治理思路、调制方式及路径改良等三个方面去探究实现路径,并通过国有企业先行示范的渐进改革模式推进全社会企业ESG合规走向。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治理;全面依法治国;CSR与ESG合规;发展权;通用人工智能
6.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
——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作者:辜明安、李欢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关键词:抵押财产转让;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追及效力
【热点问题透视】
7.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论供给与实现愿景
作者:桂梦美、孙平(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
内容提要: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社会进步和人权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体现。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主要源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少年司法规律,而国家亲权思想、儿童福利理念以及社会参与理论等供给构成了其司法保护的理论根据,在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益特别保护等原则的基础上适用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和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之目的体现了失足少年的利益特殊关照。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司法理念、立法规范、队伍建设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以制度优势赋能中国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治”,助推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论基础;特殊制度;保护体系
【青年法学家】
8.高空抛物罪司法认定实证分析
作者:叶晓川、叶逸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的相关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本罪的司法认定中主要存在“犯罪客体认识不一”“故意对象界定不清”以及“情节严重认定较为混乱”三方面的问题。高空抛物罪的犯罪客体应定位为“社会公共秩序的扰乱”,以此作为与其他罪名相区分的标准;本罪犯罪故意的对象既不是抛物行为本身,亦非可能导致的具体后果,而是对行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认识;对于本罪的情节严重,应根据司法实践的有效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综合“抛掷高度”“物品种类”“抛掷次数”“抛掷环境”“抛掷时间”“危害后果”等各项因素予以认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犯罪客体;犯罪故意;司法认定;情节严重
9.宋代民事审判中“情理观”的类案解读
作者:张文勇(河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情理观”深刻影响着宋代民事审判,以往学者更多从哲学或者原理、原则角度进行诠释,运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力图从类案角度予以解读。《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民事审判案例可分为:一是主要涉及财产关系的“田宅”案件、“钱债”案件;二是主要涉及人身关系的继承案件、婚姻案件;三是与家族伦理密切相关的亲属间争讼案件。从宋代类案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虽然宋代对于情理的认识是大体一致的,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即仁爱、遵法、重礼、重伦理亲情等的秩序观。但是落实到不同的类案中,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或侧重,比如母子兄弟伦理亲情是亲属间争讼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而钱债案件中债务人极端贫困的经济状况也会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是种种,呈现出一种“理一分殊”的独特面貌。宋代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当时历史语境下情理和法律的平衡与公平公正的实现。当代中国应认真对待情理,借鉴古代司法中的智慧与经验,为实现当代中国的司法公平公正提供自己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宋代;民事审判;情理观;《名公书判清明集》;类案
10.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之认定:新业态下的司法困境与路径探索
作者:柴伟伟、程磊(华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出现,对此种用工模式的界定与规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实践的困境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不再适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事实上,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然没有脱离“从属性”标准。新业态下的“从属性”标准应作更灵活的解读,并应当更加关注“从属性”标准新的内涵与表现方式。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也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为推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权益,应重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平台企业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的反向举证责任。平台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有其正当性基础,既符合民事诉讼公正原则,也符合制度效能的要求。
关键词:新业态;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举证责任
【博士生园地】
11.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话语体系
——第十四届全国法律修辞学学术会议述评
作者:孙自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话语体系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时代课题。深刻认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充分彰显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性,需要法治话语体系提供有力的话语引导与支撑。在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引、革新的法治建设经验、先进的法治理念供给,为建构法治话语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注入了强劲动力。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话语体系,需要我们创新现代化的修辞表达,以法治话语叙说中国式现代化;塑造中国式的法理思维,用法治之理建构法治话语体系;提升法律方法的运用能力,拓展现代化语用的实践空间,增强话语体系的应用效能与实际影响力。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律修辞;法治话语体系;法治思维;法律方法
【书评】
12.基于流域的生态安全法制探索
——评《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孟庆瑜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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