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强奸罪犯陈海浩,男,28岁,广东省平远县人。
罪犯陈海浩与被害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21年7月二人分居,姚某某要求离婚,陈海浩挽回婚姻未果,起意杀死姚某某后自杀,并购买了多把刀具。2021年9月14日上午,陈海浩携带两把尖刀,来到平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因陈海浩曾持刀威胁过姚某某,姚某某的父亲姚某、母亲申某某及表姐夫丁某某为防不测,陪同前往。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陈海浩突然从裤袋掏出尖刀,刺中姚某某左胸及左腰部。丁某某见状冲进登记室阻拦,姚某赶来与丁某某一起试图夺下陈海浩手中的刀,陈海浩极力挣扎并持刀往后划刺,刺中姚某左侧颈部,致姚某倒地,并划伤丁某某。随后,陈海浩被制服。当晚,姚某经抢救无效大失血死亡;姚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丁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姚某某分居后住在其父母的自建房。2021年7月15日11时,陈海浩携带尖刀来到姚家,示意自己携带刀具,要求与姚某某发生性行为,姚某某被迫与陈海浩先后发生两次性行为。
罪犯陈海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海浩因离婚纠纷,预谋杀死妻子,在婚姻登记处当众持刀作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对陈海浩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陈海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陈海浩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陈海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6月5日将罪犯陈海浩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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