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285号

被执行人:侯小爱,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健康街南二十冶小区91栋23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81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侯小爱支付原告牛香美货款34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54号

被执行人:刘宏祥,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前进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357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宏祥支付原告赵红卫土建工程款36000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388号

被执行人:赵彦杰,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普通店村。

执行依据:(2009)沙民一初字第52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彦杰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邓旭花碳款34300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60号

被执行人:石志国,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蝉房乡连沟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43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石志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39170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41号

被执行人:元利苹,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竺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99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元利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苏庆刚91480元。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83号

被执行人:侯延晖,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2区9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41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侯延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理赔款、保费共76709.24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38号

被执行人:赵想云,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广阳街149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21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想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刚支付运费2400元。

八、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02号

被执行人:王小朋,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王下曹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35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小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少乾借款30000元。

九、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26号

被执行人:窦小静,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十里亭镇上申庄村295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40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窦小静偿还原告吴艳丽借款38000元。

十、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74号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90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案件受理费5642.12元,减半收取计2821.06元,由李兵负担。

十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25号

被执行人:田瑞雨,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刘固二分村二组9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94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田瑞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聚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食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09,937.75元。

十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17号

被执行人:刘磊,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显德汪村。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5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纪娜借款144424元。

十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01号

被执行人:杨社军,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杨庄村。

被执行人:张翠英,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杨庄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043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社军、张翠英偿还原告荣利泽150000元为清。

十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14号

被执行人:孔令欣,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新兴街13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297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孔莎莎、孔令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僧云代偿款309533.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9533.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十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95号

被执行人:赵宋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河北庄村。

执行依据:(1997)冀0582沙民调字第15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16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