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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发布了《》,提到在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广大电梯维保公司心心念念的电梯改造、修理取消厂家授权的条文并没有出现在文件中。

依然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只有电梯原制造厂家倒闭了,用户才可以自由选择电梯的改造、修理单位,这个时候没授权也没事了。

这个里面的“电梯制造单位”到底是不是电梯原制造厂家,目前相当一部分特检机构理解为是,依据是下面这本书:

大家从这本书的主编及副主编所在单位以及职务判断此书普遍认为其具有权威性。这本书对里的“电梯制造单位”就是“原电梯制造单位”。

这本书应该不具有法律意义,但是该书几乎伴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一起诞生(《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本书是2013年10月1日出版),且其主编及副主编都是权威人士,于是这本书就成了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主要参考用书。

不少电梯人这几年一直在推动取消电梯改造、修理由厂家授权这一规定,我们前面刊发过《》、《》、《》、、《》、《。

特别是从今年开始国家在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这块发力《》、《》。

前几年我们做了一个统计,75.3%的电梯人赞成取消电梯改造、修理由电梯厂家授权委托这一规定。

电梯改造需要电梯制造厂家授权这个事情咱们先放置一边,电梯修理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

目前市面上不说百分之百吧,起码90%的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一般修理是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厂家的合同授权的是不是这些电梯维保公司都是在进行一般修理的时候都是违法或者违规的呢?既然如此,在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一般修理需要电梯制造厂家合同委托这个规定是不是把他剔出掉?

再说下电梯改造和大修为啥需要电梯制造厂家合同委托,是不是相关部门觉得部分电梯维保公司的实力不够,一旦因为改造或者大修出现了事故,电梯维保公司承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有电梯制造厂家授权,那厂家也就要担责,电梯制造厂家可以进行兜底。要解决部分电梯维保公司事故后承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的这个事情,可以强制电梯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来对事故经济赔偿进行兜底。

当然电梯安装维修资质发放的太多了,已经出现了严重过剩,如果把改造和修理权下放,下放前先把电梯维保公司进行一番整顿,把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资源条件的公司一律取消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