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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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发展起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参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案例指导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2024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开。笔者认为,加强案例指导、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是深化优化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理论溯源:案例指导制度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体现

从纵向看,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西周时期便有“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说法,即裁判案件时要遵循先例。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等皆有案例指导之义。隋唐五代时期,“例”慢慢兴起。明朝时期,出现了御制判例集《明大诰》,《明大诰》基本内容是官民犯罪典型案例汇编,司法官吏断案必须参照援引“大诰”中采编的判例为依据,并且其效力优先于法典。清代确立了“因案生例”的制度,使判例的使用基本实现了规范化要求,律例并行成为其法律显著特征。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案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横向看,当今世界不同法系之间借鉴融通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过程中,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可以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待案例文化亦是如此。一些判例法系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法典化运动,例如,在商事领域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案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案例)的指导作用,判例法与成文法在不同法系国家中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不同法系国家相汇与交融的主要内容及表征。从法理上讲,两大法系的内在运行机理分别代表着两种思维模式——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成文法系遵循“大前提—小前提”式演绎推理模式,判例法系对应归纳推理模式。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基于所在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其本土资源。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文化的逐渐交融,固守某种既定的思维模式已不可取。吸取外来优秀法律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应是构建“新中华法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合理路径。

理论价值: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典型案例有助于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改进审判监督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案例是展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同样事情同样对待是人类朴素的公正感。在法律领域,“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同案不同判”会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错案件,需要在每一个个案裁判中捍卫公正、引领价值。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梳理,并将其上升为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对有效规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具有指导作用。通过挖掘司法案例的“富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机关追求的工作目标。实践证明,权威、规范的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司法案例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品。典型案例是法官调查研究的良好素材。将抽象的法律准确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是法官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归纳分析,也有助于及时发现立法、法律适用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对法官水平也是一种考验和再提高,有助于培养更多的研究型、学者型法官,为我国法学、法律的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同时,案例还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通过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可以让公众从案例中直观感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此外,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让百姓更加直接地了解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加强司法案例研究,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也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促进国际司法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手段。

司法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也是法官成长的阶梯。法官是司法案例的创造者,法官的能力水平决定了司法案例的品质。优秀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与分析论证,展现了司法的逻辑魅力;通过法官释明与价值指引,彰显司法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通过总结办案技巧和方法,将司法的智慧代代传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指出,司法实践发现问题、理论研究提供思路、学术成果引领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例分析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时,案例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已决案例指导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有助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对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而言,既能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发展重点:准确把握案例的“三性”,实现案例的价值提升

司法实践中,案例的类型可分为规范性案例、研讨性案例和宣教性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属于规范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管理职能确立的、经适当程序确立并经适当形式公开、具有典型监督和指导意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例;参考案例主要精准聚焦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则、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收集、编选、审查具有典型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具有裁判规则意义或者裁判指引作用,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等方面的价值;参考性案例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相应程序发布,为统一辖区法院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指引。在效力及规范层次上,指导性案例效力处于最高位阶,指导性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照。

因此,指导性案例比典型案例的要求更高,是典型中的“典型”。如何发现、编写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实现案例价值的最大提升,指导性案例是最佳参照标准。

首先,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列举了选编的几项具体标准:(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39批224个指导性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有的案例具有社会广泛关注性,有的案例细化了法律原则适用标准,有的案例针对新类型明确了裁判标准。

其次,要从案例的普遍性、观点的争议性、案例的典型性等方面来把握案例标准。一是问题具有普遍性。如何发挥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普遍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案例本身应具有指导的普遍意义。因此,选择案例要关注司法实践中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选择。例如,司法实践中的网络犯罪问题,在犯罪类型中占比较高、案件数量多,可以针对性地归类总结并发布。但是,对于一些偶然发生的案件,一般不宜作为指导性案例。二是法律适用具有争议性。案件正是因为具有争议才更凸显其价值。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原则的阐释、法律概念的明确等在不同的裁判者看来,很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和判断标准。因此,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方式找出一种更能为社会接受的、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裁判标准,进而统一裁判尺度。三是案件具有典型性。这主要是对案例提出的技术性要求,其要求所选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正确可以向社会公开且具有参考指引价值的案件。

最后,要注意把握案例的三个价值层次。笔者认为,案例的价值层次包括:个案疑难、案例具有普遍价值、案例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引领作用。对法官个人而言,每一起个案可能都会存在疑难、争议之处,对编写案例而言,这是案例的第一个层次。如果具有疑难问题的案例具有普遍性,就构成了典型案例的第二个层次。“研究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这既是司法个案研究的价值所在,也是类案研究应关注的重点方向。通过加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类案研究,就某一法律领域类似案件形成规律性认识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例如,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业态下劳动权益保护等,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如果具备前述两点的案例具有正面社会价值,能够起到引领社会风尚、确立社会规则的正向作用,便能够作为典型案例加以宣扬。编选案例时可结合这三个层次进行考虑,三者有效结合的案例才是有价值的案例。

发展路径:借力信息技术推动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科学发展

如何推动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现代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为司法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空间,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科学长效发展。

运用信息技术探索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司法机关可以把司法大数据作为案例研究的增长点,将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案例研究,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探索构建快速、智能、可靠的案例生成、规则提炼、裁判应用等平台,大力推进案例研究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快捷获取。笔者建议,可进一步探索指导性案例的自动生成机制。当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大数据被深度挖掘和广泛运用,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裁判规则其实不难发现。例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可设置专门的推荐案例栏目,并在栏目中设置一定的点赞、推荐度功能,根据点赞量及推荐度作为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来源渠道之一。笔者认为,信息时代可以对具体案例的适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而这些数据可作为判断案例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参考。

运用信息技术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管理机制。在指导性案例管理机制方面,可进一步优化指导性案例的编辑检索机制。借助网络平台、软件开发等条件,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库中的参考性案例进行分类上传,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地区范围的参考性案例整理成案例数据库,优化检索方式,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检索效率。同时,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司法实践中各类争议问题的梳理,编选出覆盖各类争议问题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促进案例指导的有效性。

运用信息技术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机制。加强类案指导是司法改革环境下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途径之一。笔者建议,在案例工作信息化过程中,首先,应注重类型案例的选编及推送。通过信息技术抓取并结合人工审核的方式,提炼类型案件中的关键点进行梳理,以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其次,在司法裁判中推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进行类案智能推送、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通过技术手段将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嵌入司法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案例的价值,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官的案例培训力度,引导法官树立案例意识,善于通过案例研究把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认识分歧问题挖掘出来,进行深入分析,使蕴含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焦点、审判思路、裁判观点、理论价值等得以展现,形成可参照、可遵循的裁判规则,提升法官的审判专业化水平。此外,还应加强法官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快速搜索指导性案例的能力,增强法官运用案例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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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3期

编辑/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