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4年6月11日22时0分许,化德县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查处酒醉驾时,对驾驶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6月11日22时6分, 四子王旗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乌兰花镇统建路路段组织夜查时,对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6月12日23时35分许,凉城县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查处酒醉驾时,对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编辑 / 刘 璐

▎初审 / 倪卫平

▎终审 / 张东东

▎来源 / 支队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