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没谈成,

男生亮出转账记录要求还钱,

花的钱可以追回来吗?

请看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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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系某KTV服务员。2021年,小帅在小美 任职的KTV消费时与其在 相识, 并对其展开追求。追求过程中,小帅与小美曾互送过手表、打火机等物品。小帅多次请小美吃饭,期间带她去酒吧玩花费3900元。2021年2月5日,小帅向小美转账20000元。后双方未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小帅要求小美归还20000元借款,小美称该款项是小帅在她任职的KTV消费买单的费用,并将剩余款项赠与给她,主张她与小帅之间系赠与关系。小帅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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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小帅除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结合小帅向小美转账无备注,双方曾互赠礼物,小帅曾一次性为小美花费3900元等行为,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款项而系消费、赠与款项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小帅要求小美偿还借款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帅不服并向益阳中院提起上诉。其间双方均未再提交新证据。

益阳中院审理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小帅与小美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小帅主张其与小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小帅提供的微信转账体现其向小美转账20000元的事实,小帅已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小美对小帅的转账事实未提出异议,抗辩称小帅曾追求过她,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该转款是赠与。小帅也认可与小美曾互送过手表、打火机等物品,并多次请小美吃饭、消费,希望与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情况下,小帅作为债权人应进一步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故一审法院对小帅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益阳中院驳回小帅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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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需谨慎,追求及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表达爱意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520、1314等金额,日常支出消费,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对于双方之间的转账,男女双方如未发展为情侣关系或者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则应当返还。

编辑:刘示宜

责编:唐 衎

审核:金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