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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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有问题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扰乱党员、干部思想,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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