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襄汾县2024年度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襄政公(2024) 11号

为保障襄汾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征收邓庄镇东邓村集体土地。经襄汾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襄汾县2024年度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 (2023) 12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参照《襄汾县2012年城市规划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 (2012) 22号)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对文件未规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即按上述标准核算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 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 41号)、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襄政办发 (2020) 26号)及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襄汾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襄政办函 (2023) 8号)执行。

六、做好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相关工作

征收土地涉及耕地的,严禁毁青苗现象发生。对被征用为建设用地,粮食即将成熟的田块,要在粮食成熟收获后再开工;对于项目已经征用,暂时不开工的田块,要与项目方协商,种植短生育期品种和作物,严禁撂荒现象发生。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由襄汾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内向襄汾县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公告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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