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人社部在其网站上意外公布了1999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看来目前各地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情况可能比较突出,否则国家也不会再次转发25年前的规范性文件。

细看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劳社部发[1998]6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仅限定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上累计满10年,或在井下和高温工作岗位上累计满9年,或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是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因病或因残职工,经地级市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三是

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5年退休;对于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如果同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提前10年退休。

四是

纺织企业提前退休

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下岗挡车工,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换句话说,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凡不在上述四种规定范围和条件内的,都是属于违规办理情况。

对于这种违规行为,国家的态度是

坚决制止和纠正

。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

不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职工还要清退回企业。

可以说态度严肃而坚决,处理力度大而坚定。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违规手段已经提前退休的,这次可能要当心了!另外,以后再想通过歪门邪道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恐怕也很难了!

据官方媒体提供的内部人士消息,此次人社部再次转发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不仅是重申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严格规范

退休审批程序和健全审批制度的要求,

也是对目前一些地区、部门、企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

社保政策执行力问题的一次重要提醒

更是要求所有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社保规定,

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执行,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