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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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及时、规范地处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防止“带薪羁押”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向机关事业单位告知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的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人。

二、告知情形及例外

1. 办案机关在对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必须在五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

2.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若被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在相应措施变更后五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

3. 办案机关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 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无罪或终止审理的判决、裁定后,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通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三、不予告知的情形

在有碍侦查、无法确认身份、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不予告知。

四、告知程序

告知书应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收。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并确保告知书原件随后送达。

五、责任追究

办案机关负责人或上级机关应督促办案人员履行告知责任。未按规定告知导致“带薪羁押”等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对于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并确保相关告知书送达。

告知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告知程序,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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