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通告

全区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企业、装饰装修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宁区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管理,从严整治乱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生态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建筑垃圾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从严落实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责任,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种类型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

三、城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须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核准手续。渣土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对未经备案核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区营运。

四、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定的消纳场所。运输期间严格按照核准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做到密闭运输,严禁遗、撒、滴、漏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的公司和个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并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严禁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和工程土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规范运输相关规定,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实行袋装化收集,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和车辆及时清运。

七、临街(路)装饰装修商户必须采取临时围挡措施,及时清运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街(路)两侧,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八、各街道(社区)、住保中心应组织辖区各小区及物业服务企业尽快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九、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黑车”(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或个人)非法运输,施工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业主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和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十、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部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清运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监督举报电话:4812319

特此通告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2日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