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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和自主招生(含直升)备案录取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名

报名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各区县(市)招考办、毕业生学校具体实施。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我市户籍,现在外市就读并拟回我市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我市户籍或初中毕业证书,年龄在18周岁以下(200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市)报名的初中毕业生,户籍迁入时间须在报名截止之日(2023年12月28日)前。报考师范学校须200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年满18周岁(2006年9月1日以前出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等。

(二)报名办法

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毕业生学校到区县(市)教育局核实学籍后,在毕业生学校参加集体报名,其中户籍不在毕业生学校所在区县(市)的,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报名。具有我市户籍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现在外市就读并拟回我市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报名。非我市户籍、具有我市初中毕业证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到毕业生学校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报名。属《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人与户籍分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教委函字〔1990〕64号)规定的杨士、北陵等2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原属于于洪街道划入沙岭街道的东民、前民、和平3个社区和光辉、爱国、全胜、兴盛4个村;划入迎宾路街道的红旗、世代2个社区的城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可在所在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挂靠区招考办报名(杨士和原属于于洪街道地区挂靠在铁西区,北陵地区挂靠在皇姑区);铁西区大青乡、翟家镇、大潘镇、彰驿镇、高花镇户籍毕业生可在铁西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于洪区招考办报名;铁西区新民屯镇、长滩镇、四方台镇户籍毕业生可在铁西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辽中区招考办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考生享受报名所在区县(市)相应的招生政策。

二、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报名即开始建立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档案。电子档案是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电子档案由市、区(县市)招考办、毕业生学校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志愿、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成绩(含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音乐、美术、劳动教育成绩)、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考查、加分及照顾录取等信息。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其电子档案内容还包括普通高中特长生相关信息。

应届毕业生纸档案由毕业生学校建立、封存,往届毕业生及外地回沈报名考生纸档案由区县(市)招考办建立、封存。纸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体质健康评价登记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登记表》《沈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劳动课程考试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材料、加分及照顾录取的证明材料等。考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领取纸档案,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

(一)综合素质评价

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办公室、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毕业生学校负责,外地回沈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政策要求,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方式,细化和完善评价内容和要求,建立档案,多元评价,跟踪记录,公示结果,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参照原国家教委1994年重新修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烹饪、食品制作、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须进行肝功能化验,入学时按招生学校要求提报。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与分值呈现

1.考试科目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口语考试)、物理(含实验)、化学(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等13门课程为考试科目,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作为考查科目。

2.分值呈现

(1)分值呈现科目。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90分笔试+30分听力口语考试)、物理90分(8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化学60分(5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历史70分、道德与法治70分、地理40分、生物学40分(3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60分(30分过程性评价+30分终结性评价),总分为790分。

(2)等级呈现科目。音乐、美术、劳动科目成绩采取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二)考试形式与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听力口语考试)、物理(不含实验操作)、化学(不含实验操作)、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不含实验操作)9门科目考试由省组织命题,市统一组织考试。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听力口语考试)、物理(不含实验操作)、化学(不含实验操作)科目实行闭卷纸笔考试;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不含实验操作)科目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地理、生物学考试在八年级学生结业时与当年中考一同进行,成绩计入该年级学生下一年的中考总成绩。初中毕业生已取得我市八年级地理、生物学(含实验操作)科目考试成绩的不得重复报考上述科目考试,在2022年及以前取得我市八年级地理、生物学科目考试成绩的,地理成绩以原始成绩、生物学成绩以原始成绩的4/5倍(考生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计入中考总成绩;在2022年以后取得我市八年级地理、生物学科目考试成绩的,地理成绩、生物学(含实验操作)成绩以原始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

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按照《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沈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沈教通〔2024〕48号)规定执行。

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按照《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口语考试工作的通知》(沈教通〔2024〕80号)规定执行。

体育与健康考试按照《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沈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工作的通知》(沈教通〔2024〕70号)、《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沈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终结性评价基础体能考试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教通〔2024〕94号)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特长生专项素质测试,美术(绘画)、足球项目全市统一测试,其他项目由招生学校自主组织实施,特长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音乐、美术、劳动科目由市统一领导,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科目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要求,指导辖区学校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查。

(三)考试时间

全省统一命题科目考试日期为6月21日—23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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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试及加试

面试、加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颁发面试、加试合格证,并处理遗留问题。面试、加试工作结束一周内,招生学校须将面试、加试合格名册报市招考办。

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的考生均须进行面试。面试标准按原省教委1990年下发的辽宁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面试要求执行,结论记载为“合格”“不合格”。师范学校各专业面试和加试工作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进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考生需要面试、加试的专业、内容、时间及要求由招生学校确定,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面试或加试不合格者不准报考相关学校(专业)。

五、志愿填报

(一)志愿填报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各区县(市)招考办具体实施。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共设4个批次,分别为: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

1.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标准化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设5个平行志愿,其他项目设3个有序志愿。

(2)统招生提前批:设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其中的一所学校。

(3)指标到校生提前批:设3个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3所学校。

(4)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设12个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本批次中除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以外的其他学校。

2.第二批次: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1)师范学校:设1个志愿,并设1个专业志愿。

(2)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3)技师学院:设3个平行志愿。

3.第三批次:一般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设2个平行志愿,其他项目设2个有序志愿。

(2)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设6个平行志愿。

4.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1)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2)技工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5.初中起点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3+2”模式)学校按省招考办具体要求执行。

(三)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6月12日至6月16日,考生在网上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考生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必须依据招生计划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条件填报,否则无效。参加普通高中特长生专项素质测试并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绩的考生方可填报普通高中特长生志愿,填报的学校、项目必须与取得专项素质测试合格的学校、项目一致,否则无效。具备国际学生身份的考生填报志愿应为具备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否则无效。考生须认真核对由区县(市)招考办打印的考生志愿表上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和监护人(家长)共同签字;签字确认后,志愿表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更改。因填写错误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和监护人(家长)负责。填报志愿结束后,考生和监护人(家长)签字的考生志愿表交区县(市)招考办留存备查。

六、评卷与成绩发布

(一)评卷工作由市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考成绩由市招考办统一发布。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报名单位领取成绩通知单。考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申请成绩复核手续。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复核后,反馈成绩复核结果。

七、录取

录取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初中起点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3+2”模式)学校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办单独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1.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的音乐、美术、劳动教育成绩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及地方与校本课程成绩须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部分专业录取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录取分别单独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市教育局批准的综合高中试点学校(以下简称“综合高中”)单独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学校可自主确定控制分数线,也可执行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市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以上美育特色学校因组队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市招考办审核,符合要求的考生,可适度降低中考成绩要求,但不得低于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

2.报考普通高中〔美术(绘画)特长生(不含零基础)、统招生提前批、指标到校生提前批、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指标到校生〕、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考生在成绩〔普通高中美术(绘画)特长生为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时;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生〔不含美术(绘画)特长生(不含零基础)〕的考生在志愿、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的,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相同的,则同时录取。

3.普通高中招生,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共同组成一个整体招生区域(简称“九区”)。九区内普通高中特长生在全市招生,统招生在九区内招生;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在本区县(市)域内招生。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面向九区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补录。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等省市直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在九区内招生,区县(市)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在本区县(市)域内招生。指标到校计划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下达,不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考生不参加指标到校生录取。

(二)录取顺序

高中阶段学校按照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顺序依次录取。第一批次学校按照特长生、统招生提前批、指标到校生提前批、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顺序依次录取。第二批次按照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的顺序依次录取。第三批次学校按照特长生、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的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按照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顺序依次录取。

(三)录取(备案)办法

1.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面向全省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男生。依据考生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由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航空实验班提前录取,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能被录取到其他学校。

2.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标准化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三志愿考生。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章程由招生学校制定。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要经区县(市)教育局核准,报市招考办备案后,在招生学校官网发布。

(2)统招生提前批: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指标到校生提前批: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指标到校生录取时,在本校公费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录取,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先在本区内统招完成,区内统招仍未完成的,转为九区统招。

(4)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指标到校生不单独设立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予以取消。

3.第二批次: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1)师范学校:各专业在面试和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未进行肝功能化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师范学校录取。英语、学前教育(双语)、音乐教育(双语)、美术教育(双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

(2)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3)技师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第三批次:一般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

(2)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1)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2)技工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6.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利用计算机局域网处理各类数据信息,打印录取新生审批名册。招生学校在录取现场审查考生录取资料,完成录取工作,并根据录取结果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需加盖招生学校公章或录取专用章,否则无效。

7.招生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可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须在学校报到截止后一周内,将自行放弃录取资格的新生名单报送市招考办。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市招考办备案。

八、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3〕72号)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符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要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规定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符合《民政部 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规定的残疾军人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3.符合《关于做好辽宁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公政〔2024〕25号)规定的公安英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降10分录取。

4.符合《关于做好辽宁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司发〔2024〕9号)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英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降20分录取;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降10分录取。

5.落实《辽宁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6.援藏、援疆干部人才(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申请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办理时间为6月5日至6月16日,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后,报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审核汇总。其中,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符合优待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采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审核汇总。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将汇总名单交市招考办。

其他具备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到市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模子女、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到市司法局;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到市委政法委;列入中组部计划、由辽宁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子女到市委组织部;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其身份须经省教育厅认定)子女到市教育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到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负责送市侨务办公室;台胞子女到市台联办理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复审,由区县(市)招考办将复审合格考生的相应项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及《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装入考生纸档案,将加分及照顾录取名册报市招考办。

市招考办统一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公示期7天。毕业生学校要同步公示本校所有取得以上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予以照顾录取。

来源:沈阳市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