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徐州一地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个刚出生不久的男婴,被自己的奶奶狠心卖掉。那么,到底发生何事导致奶奶要卖掉孙子?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揭开该事件的真实面纱。

儿媳妇难产去世

故事还要从小婷和小徐结婚说起。

小婷(化名)是热情开朗的女孩,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小徐(化名)。小徐被小婷深深吸引,觉得小婷就是自己要找的携手共度一生之人。后小徐对小婷发起猛烈的追求,每天对小婷嘘寒问暖,帮助小婷解决工作和生活的麻烦事情。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小婷渐渐被小徐所打动,就答应了小徐的追求。作为男友的小徐,他的所作所为几乎是无可挑剔,小婷也是十分满意,觉得自己遇到了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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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小徐向她求婚时,她是毫不犹豫地就同意了。婚后,小徐还是一如既往地对小婷好,二人的生活过得也是十分美好。

美中不足的是,小徐的母亲王母(化名)对她不太满意。小婷觉得只要丈夫小徐是偏袒自己的就足够,反正自己也不和王母住在一起。

不久,小婷感觉身体不太舒服,整日昏昏沉沉的。原本她以为自己生病了,就请了假去医院看看。谁知道到一检查,她竟然怀孕了。

小徐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欢欢喜喜地回到家中,打算给小徐一个惊喜。果然,等小徐下班回到家得知这个消息后欣喜若狂。小婷夫妻开始期待这个新生命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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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某天,到了小婷生产的日子,小徐放下手中的工作,早早陪着小婷在医院里待产。小徐看着被推进手术的小婷,心里就像是有千万只蚂蚁在撕咬。

他在产房外不停地祈祷一切顺利,可天不遂人愿。只见医生打开手术大门,宣布了一个令小徐心如死灰的消息,小婷生下一名男婴,但她因大出血难产不幸去世了。

小徐顿时感到自己的手脚发凉,心如刀割。意志消沉的小徐选择离开这个伤心地,就将孩子交给自己的徐父(化名)照顾。

孩子被狠心残忍卖掉

小婷的孩子就这样和徐父、王母生活在一起。俗话说爱屋及乌。那如果讨厌一个人的话,也就会讨厌她的孩子。王母不喜欢小婷,自然也就不喜欢所谓的孙子。

值得一提的是,其实,王母并不是小徐的亲生母亲。小徐的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徐父依靠着干农活,将小徐姐弟拉扯长大。徐父认识王母时,觉得这个人还不错,正好俩人搭伙过日子,做个老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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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王母可不是个安分守己的人,她精明能干,常常做一些让徐父出乎意料的事情。俩人在一起没多久,王母就开始做起了“买卖小孩的生意”,她也从中狠狠赚了一笔。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母买卖小孩的行为被警察发现,后被逮捕,被判处七年的有期徒刑。徐父原以为她出狱后会改过自新,是万万没想到王母的行为越来越离谱。

出狱后的王母经常外出,她也没告诉徐父自己在忙什么,而徐父也就没多问。后来,徐父还是听别人说,才知道自己被王母给戴了一顶绿帽子。

王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中年男子。她骗中年男子自己没结婚,又和这位男子结婚,并从中骗取钱财。徐父得知这一事情后,十分气愤,曾扬言要和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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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父属于嘴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人。并且他还爱面子,怕自己离婚后被人说三道四,因此,也就未和王母离婚。

小徐把儿子放在家中,徐父是没有什么意见的,但是王母却不乐意养一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小孩。她曾多次表达说:不愿意。

她见嘴上说着没用,就开始在心里打着算盘。

于是,王母又想故技重施想要卖小孩,先是找到中间人,再由托中间人介绍买家。

徐父察觉到王母的意图,打算制止,但听到王母会将酬劳分给自己时,他就打消了组织的念头,反倒希望赶紧将孩子给卖出去。很快,中间人就找好了买家,而徐父和王母在最终以5万块的价钱,将孩子给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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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卖孙子,警方得知此事后,立即采取行动,将徐父和王母抓捕归案。后徐父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母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律分析:王母、徐父卖孙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中,有人认为王母、徐父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于此同时,也有人赞同其触犯拐骗儿童罪。那二者到底所犯哪种罪行?接下来,进行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定罪责重要标准因此,想要认定王母、徐父所犯的罪责,就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分析,看他们的行为符合哪种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依据我刑法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为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能力年龄以及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作为犯罪主体。

妇女儿童是其侵犯的对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此处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是指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本罪不仅适用于拐卖的中国国籍妇女,还适用于外国国籍妇女以及无国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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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拐卖妇女儿童罪,需满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即以买卖妇女儿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行为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这侵犯了受害者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中徐父、王某的行为,可以看出,二者的犯罪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二者的犯罪行为:“出卖儿童”,即王母先是寻找中间人,再联系买家,将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婴,当做商品卖掉,侵犯男婴的人身权。

徐父虽然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他默认和赞同王母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对比上述案件中王母、徐父的具体行为构成,我们可以得知,俩人的行为很明显构成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他们的行为违背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人格尊严权,情节恶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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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拐卖三人以上、奸淫拐卖妇女的、将妇女儿童卖向境外的等八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上述法条可见,本案中的徐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母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以欺骗,引诱的方式,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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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父、王母的行为并不是属于拐骗,主要体现为为获取非法收入,将孩子当作商品进行出卖。因此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即他们不触犯拐骗儿童罪。

另外,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部分重合点。

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重合点主要表现为:采用拐骗的犯罪手段。即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欺骗、引诱等方式。

犯罪目的、侵犯对象、侵犯的客体、刑法处罚是两者的不同之处。本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买卖女儿儿童,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如徐父、王母卖孩子,其主要目的是为获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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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主要目的是让拐骗对象脱离家庭、监护人,从而收养、使唤、奴役被拐儿童。在侵犯对象上,本罪涵盖的对象包括妇女、儿童,这要大于拐骗儿童罪的范围。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人格尊严权。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则是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

再看,刑法处罚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和拐骗儿童犯罪,我国刑法条例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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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条例清晰,依据犯罪行为以及后果,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且判刑力度大,即最低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以上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全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