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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陈某已经60多岁,其表示自己现在不仅生活需要自理,甚至还要照看小儿子的女儿,每月仅靠养老金的收入很难维持生活和年老体衰需要入住敬老院的费用;且在要求儿子提供赡养费1,000元/月的时候,还遭到儿媳妇拒绝、谩骂、白眼,实在苦不堪言。

因此陈某便将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但之后法院查明,陈某养老金收入每月有8000元,在上海独自居住的房子也属于其个人房产,另外陈某的股票账户内股票市值大约45万元,还另有6万元投资了旅游产品。因此陈某生活实际非常富裕,去除花费后每月仍有余款。

被起诉到法院后,陈某的大儿子因与妻子均无固定收入来源,便未发表意见;小儿子处于离异状态,其女儿经常到陈某处吃饭,所以其考虑到女儿的生活状况,自愿每月支付给陈某50元的赡养费。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大儿子无需支付赡养费,小儿子每月支付50元给陈某。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陈某有8000元赡养费及存款,还有固定房屋可供居住,综合考量当地的物价水平、陈某的一般生活开销及健康状况,以及其自述尚有积余等因素,陈某主张儿子给付赡养费的依据并不充分,所以最终法院并未支持。

但小儿子自愿给付赡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从尊重被告各自意见的角度出发,因此法院酌情判决其每月支付陈某赡养费50元。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重点在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才可以要求支付赡养费。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义务,就算老年人有经济能力,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综合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第二种观点,会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但是在履行上会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可能是100元,也可能是200元,总之或多或少都会判一些。

笔者寄语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进行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中赋予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中华民族素有尊老爱幼、弘扬孝道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更是当今社会所有公民的道德底线与法定义务。

作为子女,应当珍惜血脉亲情,顾念养育之恩,体察良苦用心,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关心父母,使其精神上有所慰籍,享受天伦之乐。同时,作为父母也应理解子女生活的不易,在有经济能力且子女又无力负担赡养费的情况下,多一些宽容,不可强行索要。

岁月易逝 容颜易老,只有好好把握当下,才不会让未来的自己后悔。父母,是陪伴我们成长最重要的人,无论是出于人伦道德,还是法律规定,都应该珍惜与父母共处的时光,毕竟唯有父母,才是心甘情愿不求回报为你付出的那个人。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