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教育费由父亲承担,孩子在高中时选择在私立高中就读,高昂的教育费是否继续由男方一人承担?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认定夫妻双方在决定孩子教育事务上均存在责任,为保障临近高考的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认定由夫妻双方按比例承担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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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李某与王某离婚,双方之子小李时年8岁。离婚协议约定小李随母亲王某一同生活,在小李18周岁前父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400元并承担教育费,双方还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小李在高中之前一直就读公立学校,李某均按时支付教育费。2022年9月,小李就读某私立高中,每年学费和住宿费合计61000元。至2023年底,王某在支付小李三个学期的教育费、住宿费、校服费93260元后,向李某索要教育费,但李某以私立高中学费昂贵为由拒绝支付。

王某遂诉至六合区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上述费用。

法庭上,李某辩称,儿子本可以在公办高中就读,王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就读私立高中,其不应继续承担教育费。王某则辩称,儿子的中考成绩不理想,公办高中可选择的学校非常少,因考虑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以及儿子自己的想法,最终决定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小李陈述,其随母亲一同生活,父亲很少关心自己学习,自己的中考成绩可以选择的公办高中升学率和学习环境不理想,本人想要更好的学习环境,努力学习来改变人生。

另查明,李某名下有3套房产及2辆机动车,财力较为殷实。小李在当前私立高中的学习成绩较为优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小李的教育费由李某承担,双方虽未对教育费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但该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小李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小李中考分数本可以在收费较低的公办高中就读,私立高中并非唯一选择,故私立高中学费应根据父母双方责任比例确定,李某和王某对造成小李在私立高中就读的结果均存在责任。一方面,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以教育费的负担而免除,上述教育义务包含父母双方对子女就读学校的选择,王某未与李某协商即决定小李的就读学校,对造成本案结果存在一定责任,且王某作为与小李共同生活一方,其在参与小李学校选择方面影响更大,故责任相对更大。另一方面,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非母亲单方责任,李某虽未与小李共同生活,但作为父亲,应对小李的学习成绩、就读学校选择范围明知并主动参与决策,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选择,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积极履行对子女教育的法定义务,对造成小李在私立高中就读也存在一定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李某负担教育费的40%即37304元,王某负担教育费的60%即55956元,小李剩余教育费亦按照上述比例由李某和王某分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夫妻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抚养权纠纷日益增长。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属于抚养费范畴,该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实现。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正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鉴于小李已在当前的私立高中就读一年半的时间,学习成绩较为理想,在父母离异情况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属实不易。同时,小李明年就要面临高考,这是他人生中较为关键的时刻,为最大限度降低对小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在当前情形下不宜让小李再变更学校就读,保障其教育利益最大化是本案裁量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保障小李教育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责任比例及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来决定教育费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上述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是否支付教育费而免除。李某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疏于关心小李的学习,在小李中考成绩不理想和公办高中选择范围较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了解情况并给予适当指导,对最终导致小李在私立学校就读存在一定责任,这也是本案认定李某应承担部分教育费的原因,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中也会考量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事务享有平等的决策权,也需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付出同等关心,建议父母双方对有关孩子的教育问题要多沟通交流,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合理选择确定就读学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好的条件。

来源 | 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