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明知他人犯罪,不劝其收手还协助销赃?6月1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法院近期开庭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案件当事人为两名男子,因极速“8小时”销赃数十箱茅台而获刑。

在2022年1月22日3时许,两名男子拾某(在逃)、仁某(在逃)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强行撬开某店铺后盗窃数十箱茅台酒。

同时,被告人江某某、蒲某驾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5时许,两辆车出现轨迹重合。

同日10时许,两名被告人在重庆以321800元的价格出售22箱零2单瓶茅台酒给烟酒回收店老板,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钱款。店铺发现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工作,根据编号一致的茅台酒与交易现金冠字号一致的10000元现金,将两名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挡获归案。

在多次审讯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案发当时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售卖白酒等事实不能做出一致供述,但因作案人均未归案,两名被告人拒不供述销赃事实。随后,高新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由何良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黎,人民陪审员郭晓玲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根据二人的前科犯罪情况、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量刑。

据此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蒲某、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虽然二被告人归案后由始至终否认销赃事实,辩解称只是去过重庆,没有卖过茅台酒,案件中均系间接证据,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将茅台酒转运到重庆的销赃阶段,有高速公路卡口信息、监控视频、收酒人邵某某的证言与二手物品登记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被告人到邵某某家中出售茅台酒的事实;重庆市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六路通”APP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搜查笔录,证实邵某某支付茅台酒收购款321800元现金的事实;被盗店铺监控视频、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图侦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茅台酒编号查询到去向,据此突出被告人并将其挡获归案的事实。

本案中根据收酒人邵某某的证言,邵某某的银行卡转款、取款记录,“六路通”APP中邵某某上传的收购价格,相互印证证实涉案茅台酒销赃价格为321800元。在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也不具备鉴定条件,但有证据证实茅台酒为正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销赃价格作为本案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