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4日讯近日,浙江杭州的沈女士发现床头柜里一万多元现金不翼而飞,经过询问才知道是女儿拿去买了小马宝莉的卡片。得知真相的沈女士非常生气,10岁的孩子花上万元买卡片,文具店老板不仅不制止甚至还怂恿。沈女士要求退款,但商家不同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配图与本文无关

对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沈女士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对于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花费上万元购买商品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符,且其法定代理人沈女士拒绝同意或追认,该购买行为无效。

其次,即使沈女士的女儿是在两个月分次、每次消费几百元且同时购买文具的情况下,在其再次消费甚至频繁消费时,店主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及时意识到该消费行为的异常,并及时告知沈女士的女儿应当与家长一同购买,否则不予出售。

最后,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沈女士应当将其女儿自文具店购买的商品退还,店主也应当将其收取的款项退还沈女士。但商品售出后可能存在已经使用、包装破损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导致文具店受到相应损失,考虑到店主在出售相关商品时未尽到审慎的义务、沈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其女儿多次“大额”购买商品的行为亦存在过失,从公平角度而言,该损失由店主与沈女士共同承担为宜。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