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莽莽,绿树成荫,候鸟翩跹,林地面积28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7.12%,被誉为“中国绿都”——这里,便是山清水秀、生态优美的福建省三明市。

绿意盎然的背后,离不开三明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两篇文章,持续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服务保障“三明样本”,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靶向发力,精准调处纠纷

“感谢法院和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帮助!现在合同利润都已经缴清了,原本空地上的竹子也长起来了,从远处看竹山可漂亮了……”近日,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陈其熠接到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兴打来的回访电话后开心地说。

尤溪县被誉为“中国绿竹之乡”,当地人依靠大山发展产业,大量种植毛竹、绿竹等经济作物。正是如此,尤溪法院时常要面对涉林纠纷。去年10月,尤溪法院在民事领域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解决涉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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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林纠纷,生态技术调查官和法官一起到现场勘查

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于2018年签订毛竹林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期内,陈某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及市场行情变化而无力经营毛竹林,2021年后便拖欠该村民委员会相应的利润款。在核算利润款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陈某是否存在过度砍伐毛竹、每亩立竹量等情况存在分歧,遂诉至尤溪法院。

涉林纠纷存在专业性强、边界模糊、时间跨度长等诸多问题,审理难度大。如何才能有效破解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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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和生态技术调查官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为更好地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郭日增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承办法官黄文兴说,生态技术调查官是生态领域的专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其在与案件有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可有效提升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水平。

在郭日增的专业判断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陈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所欠利润款。郭日增还从专业角度对陈某经营承包的林地土质整治、选苗移栽规格、幼苗套种管护等方面进行指导,提升育竹效率和产量。至此,该起林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标本兼治,源头堵塞漏洞

纠纷虽然化解了,但毛竹依然会继续生长。涉林纠纷的“本”又该如何治理?同样是林业经济发达的明溪县沙溪乡创新提出“村委代管、按户分红”的解决思路。

“自己家的山林怎么可以给村里管呢?我有点不放心。”“按户分红是怎么个分配方法?”不少村民心生疑虑。

为打消村民的顾虑,沙溪乡政府牵头组建了林权问题处置工作专班,并邀请法官为村民普法答疑。明溪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黄炳发带领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调研,同时上山入林、进村入户,针对村民的疑惑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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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在盖洋镇生态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毁坏林木案

最终,沙溪乡梓口坊村村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了代管协议,369户村民的4.6万亩自留山等山林统一收归村集体代管,并按比例分红。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司法建议是治本的又一剂良药。

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在办理涉案山场的采伐手续过程中,某林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及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派员到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而是以被告人报送的数据作为出具伐区调查设计书的主要依据,导致被告人以欺骗方式成功办理山场采伐证。

2023年7月,泰宁法院在案件审判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细化出具伐区调查设计书的监管程序,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惩戒机制。最终,该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

“我们不止步于就案结案,而是对个案进行分析总结,疏通堵点难点,达到从‘审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的效果。”三明中院生态庭庭长林广伦表示。

2022年3月,三明中院出台《关于为三明推进林权改革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涉林纠纷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做优做实生态司法宣教基地。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围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司法宣传活动130场次,发出司法建议21份。

创新引领,推动碳汇认购

八山一水一分田,农民的致富希望在山林。村民的山林由集体代管后,这钱从何而来?如何真正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为此,三明在全国率先试行林业碳票制度。

余某是一起失火案的当事人,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为开荒擅自使用打火机焚烧某山场下方农田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法院除对余某判处刑罚外,还引导其主动认购林业碳汇133吨。

该案系首例在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全新修复模式。很显然,与传统的补种复绿模式相比,认购碳汇的修复模式操作更简单便捷,也促进了林业产品的变现,更直接地让林权所有者受益。

创新是深化林改的不竭动力。2022年5月,三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司法购碳令”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赔偿标准等,推广适用“司法购碳令”做法,助力提升林业碳汇作用与固碳能力。

同年年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吸收并推广了三明中院该项做法。

不仅如此,三明中院主动融入三明市委、市政府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成立生态保护与绿色金融司法协同研究推进中心,对涉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支持“福林贷”“林贷通”等林业金融产品的推广,及时掌握并调处绿色金融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难题,创造了一场林业与金融业的邂逅、一次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