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经常出现的一份文件,收到补偿决定,说明被征收人已经被盯上了,说明征收方已经为继续推动征收工作做足了准备。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一定要重视起来。

事实上,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征地补偿决定,只要收到,其实都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也是征收方想要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一种方式,以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来试图让被征收人主动搬迁。

不过,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如果认为该补偿决定有异议,对自己不利,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文件,否则可能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征收方直接强占土地、强拆房屋

直接强行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房屋在征地拆迁中很常见,有的征收方在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次日,便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或是趁被征收人不在的情况下,直接将推土机开进院子或是耕地里强行清除地上青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制占用土地。当然也有的则是在法定期限届满以后,见被征收人无动于衷便“气急败坏”的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直接毁坏耕地里的农作物,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二、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般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没有引起重视,一直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没有提起相应的救济措施,那么,个别征收方则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出土地。

三、征收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相关部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对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都没有进行救济的话,那么,一旦救济期限届满,相关部门可能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大家千万不要觉得这些文件对自己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从而放弃维权的机会,这是大错特错的。而恰恰相反,这些文件反而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如果不想遇到以上几种情况,建议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是确认该文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