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贷未盖章,

经办老李来签字,

借款主体如何定?

表见代理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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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小张根据老李的指令向乙公司转账200万元。2020年5月,小张根据老李的指令向甲公司转账20万元。2022年5月,老李向小张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借款人处为甲公司老李,老李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后因还款产生纠纷,小张将老李和甲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则辩称其并没有向小张借款,老李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丈人,但无权代表甲公司借款。

审理中,小张称2020年4月是与老李一起去的乙公司,老李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老李因购买设备事宜向小张借款,小张就应老李指示将200万元转账给了乙公司。后老李又称尚缺尾款,小张又应老李的要求直接转账20万元至甲公司。老李也确认当初向乙公司购买设备确是与小张一起去的。甲公司确认老李向乙公司买设备签订的合同上盖有甲公司的公章,甲公司曾向乙公司银行转账300万元,乙公司也因老李购买设备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且设备买回后先存放于甲公司内。

争议焦点

借条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借款人处载明是某公司且有公司经办人签字。出借人主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审理中查明的相关事实,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断能力或手段,小张有理由相信老李有甲公司代理权并有权据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老李作为甲公司的经办人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甲公司向小张归还剩余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说法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在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在形式和内容上,往往会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判断真正的借款主体时,应当结合借条内容、借款人签字身份和背景、借款的原因、款项的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老李以甲公司名义向小张借款是因为采购设备,而设备的买卖合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的款项是小张根据老李指示付给乙公司,后续该设备先存放于甲公司,乙公司也向甲公司开具了所涉设备的发票,结合还有部分款项系直接付至甲公司,所以实际的借款主体应当为甲公司。

在此提醒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公司业务经办人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若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有代理权且相对人无明显过错或疏忽的,该情形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公司业务经办人的日常业务活动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

供稿民四庭

编辑|朱丽玲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