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市监

通讯员:缪克喜

为全面推进《苍南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个规定”),苍南县市监局统一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公示栏、《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台账,并分发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要求依规执行,同时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工作。

近日,苍南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未公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此例“警告”处罚属全市首例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案件,如逾期未整改到位,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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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苍南县市监局将持续推进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两个规定”,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筑牢产品质量安全“警戒线”,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源头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