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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马某于2006年11月入职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堂管理工作。2016年,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阿米巴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马某管理食堂。合同履行过程中,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发放给马某10,000元工资补助,食材采购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公司报销支付。同时,马某接受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参与公司安排的值班及培训,领取公司发放的节日福利。2023年9月,因公司业务变更,马某从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离职,马某提起劳动仲裁,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170,000元。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与马某系承包经营关系,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辩称其一直在公司食堂部门工作,与公司系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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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经营关系;2.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如果支付,应按何标准支付。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从身份关系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存在隶属关系;承包经营关系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某虽然在2016年签订经营管理协议书,但从在案证据来看,马某自2006年11月入职以来,除按照公司的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外,一直接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参与公司安排的值班及培训,与公司事实上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其次,从责任承担来看,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虽“委托”马某管理食堂,但食堂的成本、支出及盈利却均由公司承受,马某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报酬,食堂盈亏事实上与马某并无关联,与承包经营关系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征不符,不应认定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最后,食堂系公司的业务部门,马某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马某负责食堂管理是其作为劳动者按照公司的安排开展劳动。综上,应当认定马某自2006年11月入职以来,一直与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停产、业务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马某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故公司在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后,应当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马某于2006年11月入职、2023年9月离职,工作年限为16年10个月,故应按17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即10,000元/月×17个月=17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郓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马某经济赔偿金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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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临时聘用等方式与员工签订虚假合同,意图规避劳动关系、转移用工风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按照合同名称或外在形式机械认定合同性质,应综合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正确区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结合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特性,准确认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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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郭科永 张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