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公示(2024年第5期)
为加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正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以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信息公示如下,社会各界若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与正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联系。
1.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2.案件终本期间,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希望能为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线索,联系电话:0851-26012710。
供稿:执行局
审核:朱俊韬
编辑:梁正静
转自: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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