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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9 日,孝感市中心医院发布《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980 万元。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现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提升,也是智慧医院建设的要求,目的通过本次建设解决现有系统存在的瓶颈问题,围绕医院管理需求,构建面向患者、面向临床业务人员、面向行政管理者、面向领导决策、面向科研教学、面向信息运维六个领域人员的“所需即所得”便捷、高效系统,标准统一,流程优化,围绕“用户角色”应用需要,建立能满足医院精细化管理的医院信息化系统,本项目为软件货物+服务类项目,包含成品软件、系统定制、架构调研、定制化研发、代码测试、数据初始化等服务。

建设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建设范围:孝感中心医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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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技术要求:

(1)中标方须确保所提供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电子病历评级5级及以上、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评测4级甲等要求,并对第三方软件公司提出能满足电子病历评级5级以上、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评测4级甲等要求的改造方案,由院方责令第三方软件公司完成。

(2)整体架构设计满足医院多院区运营管理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对于医院的互联网化发展要求,支持云化部署,主体架构要求全面采用云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模式,不仅能实时管理所有服务状态,也能自动管理云内资源与自动均衡负载。

(3)业务系统要紧靠国家战略,主要业务功能(门急诊挂号管理、门急诊收费管理、门诊护士工作站、出入院管理、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住院护士工作站、药库管理、门诊药房管理、住院药房管理、病案统计管理、病案首页质控管理)支持国产云平台、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国产数据库、国产硬件服务器或处理器,满足国家信创要求。

(4)业务层支持分布式的面向服务(微服务)架构,做到按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灵活的模块化容量扩充,提升系统的高可用性。提供服务注册和服务事件发布和订阅功能。

(5)业务系统的数据库存储技术要求采用市场上主流的数据库技术,设计上要求兼顾考虑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存储管理要求,考虑未来大数据的存储的发展趋势要求。

(6)业务系统的数据库、应用、组件、服务、接口等支持DNS域名访问,并且满足双活、异地容灾备灾自动切换需要。

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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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公告

2024 年 4 月 23 日发布暂停公告,接孝感市财政局通知,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予以暂停,开标时间2024年4月26日延期。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5 月 24 日,孝感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孝感市中心医院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织梦游研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孝感市中心医院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织梦游研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对“孝感市中心医院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项目”(编号:XGCGZX-2024-0001)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孝感市中心医院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2日向孝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孝感市财政局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投诉事项 1,经核查,将参加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的医院建设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变相以企业经营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2,经核查,将“实施过通过‘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甲等’及以上级别评测医院的项目建设案例。”作为评分项属于变相以企业经营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3,经核查,将“投标人或系统制造商有成功实施过通过‘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三级’及以上级别评测医院的项目建设案例”作为评分因素,是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4,经核查,以ISO22301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38505 数据治理安全认证体系认证、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认证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属于变相以企业经营年限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5,经核查,该评分项要求提供的部分软件著作权与本次项目建设的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6,经核查,通过最新交互标准HL7 FHIR 15个场景测评并获得证书的供应商数量较少,缺乏竞争性,以提供最新交互标准HL7 FHIR测评报告或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对于投诉事项 7,经核查,采购人在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时,缺乏《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事项 1-7 成立,责成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就质疑答复不规范进行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孝感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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