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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 通航与法律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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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专业硕导、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主理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地勤人员工伤,通航公司应否赔偿?公司将工资与绩效分别转入员工本人及其亲属银行卡,员工工资金额如何认定?仲裁阶段未提出反申请,诉讼阶段再提出,法院会不会支持?本次案例给你答案。

一、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

被告:某通航公司

2016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地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2月4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后再未给被告提供劳动。

2021年4月28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

2021年7月29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九级。

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医疗费18192元、护理费8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6099.5元、鉴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88元;3.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418元。

2022年1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878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0013.3元(5848.33元/月21.75天186天);四、原告退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06.3元(1737元-630.7元);五、原告退还被告医疗费61796.86元(79989.49元-18192.63元);六、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受伤补偿预付金30000元;七、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住宿费1890元;八、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192元、护理费8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6099.5元、鉴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88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8971元/月)/30天*182天=54418元;

以上合计:88562.5元。

反诉请求:

1. 判令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2. 判令不支付原告护理费878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元;

3. 判令不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0013.3元(5848.33元/21.75天*186天);

4. 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6.3元(1737元-630.7元);

5. 判令原告退还被告医疗费79989.49元;

6. 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受伤补偿预付金30000元;

7. 判令原告退还被告住宿费1890元;

8. 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

1、原告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认定问题;

2、原告应否向被告退还医疗费。

四、律师解析

1、关于被告主张不予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2019年12月4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后再未给被告提供劳动,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已不再具有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告要求不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原告因工伤进行治疗,被告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确定原告停工留薪期天数的问题。原告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住院及医嘱全休天数合计188天,原告按照186天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停工留薪期天数应认定为90天,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问题。2019年1月起,被告分别向原告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转款发放工资,总额合计107655元,月平均工资为8971元。被告辩称只认可发放在原告本人名下银行卡中的数额,但对于其余两张银行卡的转款事实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被告不予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按照8971元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6718元(8971/月21.75天186天),一审法院按照5848.33元认定原告工资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关于医疗费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在仲裁阶段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医疗费18192元,被告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医疗费的反申请,在未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下,被告一审阶段直接起诉要求原告返还医疗费79989.49元,一审法院据此直接判令原告返还医疗费61796.86元(79989.49元-18192.63元)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2019年12月19日出院后,原告后续又因治疗工伤事故住院产生医疗费18192.63元,因该部分后续治疗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被告又未为原告缴纳社保,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之规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医疗费。综上,原告无须返还被告医疗费61796.86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后续医疗费用18192.63元。

4、关于护理费问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在工作时受伤,法院查明原告两次住院共计34天,出院医嘱及建议给假日期全休共计152天,陪护1人共计120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护理费8785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问题。根据《***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630.7元(34天26.5元/天70%);双方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医院食堂充值1737元(2000元-263元)应予以扣除。故原告应返还被告1106.3元(1737元-630.7元)。

6、关于交通费问题。结合案情及实际情况,关于交通费合理部分5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问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产生300元鉴定费,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辅助器械费。原告购买前臂带所产生的费用88元,法院予以支持。

7、原告收到被告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受伤补偿预付金30000元及被告支付的住宿费1890元,应予退还。

五、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既然已经鉴定为伤残,再找工作也不像之前那么容易,而工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几乎是拿了免死金牌,完全可以要求被告为其调整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的。并且,原告犯了很多人都会犯的错误,那就是算赔偿金额的时候,往往不把单位已经支付的款项考虑在内,其实,认真核算后就会发现,法院判决能拿到的赔偿扣除律师费和诉讼时间,很可能还没有单位主动给的多。因此,除非单位不管不问,否则,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簿公堂都不是明智之举。

张静律师与你分享通航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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