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不同建筑物上采取不同的防雷措施,将建筑物按防雷的要求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属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有: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第一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第一类建筑物应装设独立避雷针防止直击雷;

2)对非金属屋面应敷设避雷网,室内一切金属设备和管道均应良好接地,并不得有开口环路,以防止感应过电压。

3)如下图所示,采用低压避雷器和电缆进线,以防雷击时高电压沿低压架空线进入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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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中采用低压避雷器电缆进线防止高电位侵入时,电缆首端装设低压FS阀型避雷器,与电缆外皮及绝缘子铁脚共同接地;电缆末端外皮一般须与建筑防感应雷接地电阻相连。

(2)当高电位到达电缆首端时,避雷器击穿,电缆外皮与电缆芯连通,由于集肤效应及芯线与外皮的互感作用,便限制了芯线上的电流通过。

(3)当电缆长度在50m以上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绝大部分电流将经电缆外皮及首端接地电阻入地。残余电流经电缆末端接地电阻入地,其上压降仍为侵入建筑物的电位,通常已降低到原值的1%~2%以下。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部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10)地基GPS野外监测墩。

2、第二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第二类建筑物可装设避雷针或采用避雷针和避雷带混合保护,以防直击雷

2)室内一切金属设备和管道均应良好接地,且不得有开口环路,以防感应雷。

3)如下图所示,采用低压避雷器和架空进线,以防雷击时高电压沿低压架空线进入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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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中采用低压避雷器与架空进线防止高电位侵入时,必须将150m内进线段所有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都接地;低压避雷器装在入户墙上。

(2)当雷击高电压沿架空线侵入时,由于绝缘子表面发生闪络及避雷器击穿,便降低并限制了高电压侵入。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有: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2、第三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1)第三类建筑物防止直击雷可在最易遭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进行重点保护。

2)若为钢筋混凝土屋面,则可利用其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3)如下图所示,为防止雷击时高电压侵入,可在进户线上安装放电间隙,或将绝缘子铁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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