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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阮宝玉博士

摘要

明清漕运文献记载着不少带分的漕船数字和“名只”这样的复合单位,揭示了漕运体制超越实物经济运作的一面。带分的漕船数字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原则上每年打造漕船总数十分之一的岁造之数,在造船经费开销册中,变为造船厂等单位每年的原额经费,是经费开销标准,而非实造。其二是减船数,体现了减存银米征收从以运丁为主向以船为主转变的过程,漕船演变为纳税、核算单位,一船一户名,由此产生了计数单位“名只”,漕船中生活着何人、以何种形式应役变得不再重要。通过深入分析漕船数字的性质,有助于我们从运军、州县、造船厂、卫所、仓场、户部等不同主体层面的账目文本系统中理解明清漕运的演变。

关键词

漕船;岁造;减存;纳税单位;名只

一、前言

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数理分析在史学的广泛运用以及“粮价档案”“赋役全书”“契约文书”等史料的大规模整理,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处理大量的数字和计算来进行明清经济史的研究。这些经济数据非常繁杂,并非都能拿来就用,数字的性质和可靠性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早从1952年开始,何炳棣就致力于理清不同类型的人口数据性质,他认为伴随明清赋役制度的演变,“丁”逐渐转为一种纳税单位,计算中出现了小数,官方的统计记载也与成年男性人口没有干系,进而对明清时期的人口和土地数字提出了质疑。在此基础上,栾成显、焦培民、薛理禹、郭永钦等进一步拓展了“丁”的实质内涵,认为“丁”的表记方式可依记载环境不同分为“实际数”和“折算单位”等不同情况。近些年来,申斌、郭永钦等学者则从赋役全书的编写、管理、赋役的核算技术等方面深入展开探索,研究数字背后的形成机制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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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著《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

然而由于惯性思维,上述研究趋势和取向并未在明清漕运领域得到充分重视,漕粮本色原则的不可动摇和漕船运输的实体性,都使我们忽略了对漕运文献中相关数据的考证,特别是漕船数字。事实上,如同“丁”数一样,明清时期的漕船数字存在着诸多带有分的记录。如明代嘉靖年间编写的《漕船志》记载道:“江北直隶各卫所浅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只,增减不同,今共船二千五百四十二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五十四只二分。”在漕船修造和漕运体制演变的过程中,清代的漕船数字呈现出更多的不同,雍正《漕运全书》记载雍正四年(1726)江淮、武兴二卫的漕船数:“漕船一千二百七十四只内,除灰石减船二十只四分、洒带减船五十只八分、坍荒减船九只四分、减存零船九只四分,共减船九十只。”

明清时期带有分的漕船数字的普遍存在,表明了漕运系统的运转同是一个做账的过程。这些带分的漕船数字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岁造之数,一是减船之数,而且出现了特殊的复合单位“名只”。鉴于以往明清漕船的研究多关注漕船修造制度、船料征派等议题,并未对这一现象有过一个深入的讨论,因此本文将从以上两类漕船数字和单位出发,试图考察它们的复杂含义,继而加深对明清漕运机制的理解,从漕运的角度为明清赋役计算和运作提供一些线索。

鲍彦邦著《明代漕运研究》

二、岁造与实造

编写于嘉靖年间的《漕运通志》是研究明代漕运的重要史料,卷四《漕卒表》详细记录了各运总所辖的运军、漕船和运粮数额,其中南京二总、中都总、江北二总、山东总和遮洋总下有一个特殊条目——“每年该造船数”(见表1)。从表1中不难发现它的奥秘,其实就是漕船数额的十分之一,《济漕补略》清晰地记道:“山东都司七卫所浅船七百七十三只,每岁十分之一,该造七十七只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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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物馆藏明代漕船

此带分数字与漕船的修造使用年限密切相关,是为漕船每年轮造十分之一,十年轮流完毕之意。据《漕船志》记载,明代漕船的修造年限由所用船料决定,经历了从标准不定、标准多样到标准统一的变化过程。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修理,大坏则改造”;到景泰以后才有了规定,分为用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三个标准。成化十六年(1480)以后,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万历《大明会典》的记载与之不同,显示当时漕船的修造仍然根据用料的不同有十年、七年、五年一造之分。而且封越健指出,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漕船的修造年限由原定的五年一造,陆续改为七年、十年、九年一造,变动频繁,遮洋总更是十五年一造。这种造船时限的差异可能与不同区域卫造、厂造体制有关,但仍旧无法完全解释同一区域运军如遮洋总、运输江南、浙江的南京总、江北总在《漕运通志》中全部十年一造的记载,与之产生矛盾。两者叙事的差别极有可能代表的是不同财政层面的不同会计计算标准,是为面对不同的核销对象而设,如同丁数,处于不同的记载环境。

表1 明代嘉靖中都、江北三总漕船和漕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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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通志》

每年十分之一的额该造船数体现的正是造船负责单位如清江厂每年造船经费开销的会计标准,是造船厂的原额造船经费,而非实造。成化以后,漕船的修造逐渐走上赋役货币化的道路,船料的征派从实物摊派变为征银上纳,整条漕船变为了一个可用白银计算的财政数字。嘉靖三十八年(1559)明政府规定以后清江造船主事每季备造文册,在文册中需要填写明白原额若干、已解未解若干、该年见造若干船只并修补用过物料该银若干、存积若干等,在季终册报工部并漕运衙门查考。万历年间巡漕御史孙居相为筹谋“粮船积缺数多”之事,核查了万历二十九年(1601)至万历四十年春季止《清江船厂各年船数钱粮文册》,留下了清江船厂造船的开销证据(见表2)。孙居相指出“每年该额造浅船、海船、遮洋船大小共五百八十九只八分,各年共该造船七千七十八只二分,各船大小料价不等,共例该用银七十八万五千八百二两六钱六分七厘五毫七丝四忽”。

表2 万历二十九年至万历四十年清江厂造船经费开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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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居相著《两台疏草》

从表2分析可知,清江船厂的造船账面上有两组船数,一个是每任主事都知道的带有小数点的应造船数,一个是在季报册中造过的船只数。造过的船只数均为整数,且基本少于应造数。其中万历二十九年足额,在文册中记录的并非是足应造船数589.85只,而是连同下年的预造共实造过整数726只。清江厂的文册记载证实了带有分数的每年应造漕船数字具备的财政会计意义,是造船厂可以开销的经费总额,与实造过船数不同,孙居相察看过文册后的态度同样反映了这一点。孙居相认为文册记录的实造数字少于应造数不是近些年漕船缺数过多的原因,也没造成太大影响,因为从账面上看,造船厂的经费开销没有超额,没有原先怀疑的经费挪借问题,进而将缺船缘由归咎于其他弊端:“夫漕船缺数甚多,议者皆疑料价之不明,即臣亦不能无疑。今再四驳查,额船造者虽少,然支银亦仅仅如其所造而止,臣诚无所庸其参处。至于缺船之多,非尽不造之故,则造船不坚之故耳;非尽该厂不欲造,亦旗甲不以送厂耳。”

清朝定鼎之后,每岁十分之一的打造准则以及衡量标准被继承下来保持不变,清人称之为“岁造”:“每岁额造十分之一,每船十年一造,周而复始,名曰岁造。”清政府同样认识到岁造与实造的差别,岁造沦为了一个参考,康熙十三年(1674)议准每年漕船的打造并不用严格遵守岁造之数:“漕船十年满号,旧例照额船数目,凡额船十船,每年成造一船。嗣后如满号之船尚可加修出运,仍令其加修出运一二年。迨至朽腐不堪,准其成造,不必泥于加一之数。”除此之外,漕船如遇到意外漂没或者当年满号漕船过多,亦不必按照岁造原则。

这些条例的制定意味着各粮道卫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每年应造之船,已经与十分之一的“岁造”漕船数相去甚远。如浙江省每年该造船121.5只,乾隆十五年(1750)浙江粮道佥事常德仅申报105只。这105只并非全部都是十年前造,其中海宁所何廷三一船系雍正十三年分出厂,因乾隆九年该所满号漕船逾额过多申请缓造,之后每年加修,过十四运才予以重造。再加上这一年批准了金衢所运丁陈时惠漂没一船的成造,所以乾隆十五年浙江省奏销册中的实造漕船为106只。当时的漕运总督瑚宝将其定义为“岁造”之数得到批准:“总漕瑚宝疏称浙省乾隆十五年分宁波等卫各帮岁造漕船一百六只,经臣咨准部覆准其成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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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漕运》

从浙江省的漕船奏报中我们看到清代漕船奏销册内的“岁造”涵义发生了变化,带有因事制宜之意,是为实造之数。清初《漕运议单》在释义“岁造”后亦十分明确地补充道:“现运之船原未能画一,则岁造之数亦当临时酌派,故各省卫所下俱不载岁造之额。”各省粮道卫所以上一届成造的漕船数目为基准,附上突发情况,每年据实上报,构成了奏销册中的“岁造”之数,上述106只漕船数便是与“上届岁造册内丁名相符”的104只,加上1只意外漂没船再加1只超期之船。湖广也是如此,尽管雍正四年题定湖北、湖南现运漕船要等到十年运满之后全部一起重新打造,但是十年一到,成造的漕船数同样不是原额,而是以上一届轮造之数为基础的数字。荆州、荆右、沔阳、武左四卫乾隆九年成造漕船数即是“雍正十一年奉部准给料价成造船五十三只”,除去乾隆五年漂没一船、乾隆六年回空朽坏一船,实造船51只。

与此同时,原先的“岁造”之数即十分之一的每年额该造船数延续了明代的性质,仅仅作为造船经费开销的标准和参考。当申报漕船过多,以此作为警戒,成为审计部门质疑的依据。雍正十二年浙江粮道副使朱伦瀚申报成造漕船164只,超出该造之数约50多只,在乾隆元年经费奏销查核时引起了户部尚书张廷玉等人的注意,要求漕运衙门重新查核。当时的漕运总督顾琮抄录了前任总督魏廷珍的奏报予以说明:“窃查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十一年,每年请造船只多不及加一之数,皆因原船尚可以加修出运,积至十二年分以加一数合算,未经请造之船有五十余只。”总督顾琮认为虽然雍正十二年修造过多,但是按照总的经费计算来说并无问题:“是雍正十二年请造船一百六十四只,在本年按加一成造之数虽多四十余只,其实俱系节年满号加修之船,以十年合算,仍在加一数内,并未逾额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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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玉书法联

至此,岁造数字的涵义变得更加丰富,在户部、造船厂等审计层面,它是造船经费的开销原额和标准,在清代粮道卫所造船奏销中,它是实造之数。那么,奏销册中的岁造即申报的实造船只数就真的是现实中造过的船只数字了吗?雍正年间内阁大学士兼会考府行走塞楞额并不这么认为,声称这些造船数目仍然只是会计册账面上的数字而已。他就此问题上奏,非常犀利地批判道:“至奏销之际,部内亦止据其请造之船数照例准销。其有无成造、果否足数,亦无凭查考。是船数之虚实,既莫能辨,而料价之诚伪亦难明。”塞楞额提议从该年抵通船数中抽造十分之一,将漕船奏销程序改为预先题请,工完出运之后必开明四柱清册另案奏销,如此“则准造之船自无不造之弊矣”。可惜九卿会议之后,并没有改变抽造的准则,岁造与实造依旧仅仅是清代奏销册这个记载环境中代表造船经费开销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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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沈喻《通惠河漕运图卷》局部

三、减船与减存银米

带分的漕船数字不只限于岁造数,更多地以减存船的形式出现,多为清代文献所载。雍正《漕运全书》详细记录了雍正四年清查各省的额船数,其中就有各省的减船数字,包括灰石减船、洒带减船、坍荒减船、减存零船、轮运减船、永减船、暂减船等各类减船(见表3)。这些漕船数字大部分都带分,却与岁造数字的性质截然不同,是清代漕粮搭运体制形成的体现。

表3 雍正四年减船数(单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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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全书》

明成化以后,漕船修造延迟问题与漕船漂没、焚烧等意外突出,为保障漕粮的正常运输,其他漕船带运的洒带搭运方式成为了补救措施,至明末演变为一种永久裁船的洒带策略被提出。在此基础之上,清朝统治者裁减了大量漕船,全面建立起了漕粮搭运体制。这些裁减的漕船名目繁多,有些因为漕粮永折而得到永减;有些因为明代武功等三卫所征解的灰石改为漕米折银交纳而得到裁减,即为灰石减船;有些因为征收漕米的田亩坍荒而成为坍荒减船;有些为减轻造船运役负担而轮流减存,是为轮减等等。由此,漕运系统出现了现船、现丁与减船、减丁之分。减船之丁并非完全免役,而是以每年交纳银米的方式将运粮和造船的劳役合二为一,达到减轻运军劳役负担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双重效果,是为洒带减存银,也是清代裁船和漕粮搭运体制建立的主要动力。

因此,减船不单单是裁革实体之船,亦征收减存银米,带分的减船数字彰显的是减存银米征收层面的财政属性,正如清人所称:“须查该卫减船,便有减存银两另解。”减存银米的征收单位一开始以运丁为主,明代成化元年以后规定歇役运军每名每月扣粮银二钱,每年合扣二两四钱,只要将停运漕粮数除以每名运军运粮数,即可得出歇役运军数,从而算出减存银米的总数,计算公式为:

减存银(米)总数=停运漕粮数/每名运军运粮数×每名运军减存银(米)数

隆庆元年的漕粮改折减存银两预算便是遵循此例:“该改折米一百九万四千六百二十一石一斗,以议单每军该运正米三十石七斗二合计之,该用军三万五千六百五十四名。以免运不操减存事例,该每名每月扣粮银二钱,每年十二月,每名合扣料银二两四钱,通共该银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两六钱;以每军一名行粮三石,每石折银五钱计之,该给银五万三千四百八十一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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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

然而,当运军逃亡现象日益显著,以丁为主的减存银米的征收开始变得艰难,另一种以漕船为单位的征收方式逐渐在明后期间成为主流。运漕按粮派船,停运漕粮之时亦“以粮计船”,用停运漕粮数除以每船运粮数,得出减船数,一船基本定为10名运军,以漕船为单位征收减存银米,“如支去三百石正粮者,即可省明年船一只,军十名,收其减存入官”指的正是此减存原则,计算公式为:

减存银(米)总数=停运漕粮数/每船运粮数(减船数)×每船10名运军×每军减存银(米)数

每船运丁数与每名运军征收减存银米数都可固定,每船征收的减存银米出现定额化,计算公式进一步变为:

减存银(米)总数=停运漕粮数/每船运粮数(减船数)×每船减存银(米)数

由于停运本色漕粮数并不一定能够整除每船运粮数,所以减存船数自然会出现分数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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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才图会》中的《漕运图》局部

毋庸置疑,带分的减船数字是以漕船为单位派征、核算减存银米方式的会计产物,从康熙二十五年凤阳卫差杨廷玉等人提交减存银两的记录中可以得到更好的印证:“头帮减零船六分,减丁六名,应减折色月粮共银一十一两四分,五个月米一十二石,每石九钱,折银十两八钱,七个月麦一十六石八斗,每石五钱,折银八两四钱;凤阳卫差姚恩解康熙二十四年起运二十三年分二帮减零船五分,减丁五名,应减折色月粮共银九两二钱,五个月米十石,每石九钱,折银九两,七个月麦一十四石,每石五钱,折银七两;凤阳中卫差宋鲁解康熙二十四年起运二十三年分头三两帮减存零船共一只,内该一半折色月粮银一十八两四钱,该一半本色米麦照例折银三十二两,共合部开一百五两八钱四分零之数。”据此推算,其中康熙年间每减船一只固定的折色月粮减存银为18.4两,凤阳卫头帮、二帮应减折色月粮银的计算分别为:

头帮减存银总数11.04两=减零船数0.6只×每船减存银18.4两;

二帮减存银总数9.2两=减零船数0.5只×每船减存银18.4两。

清代以漕船为单位定额征收减存银米已是常态和常规,均以每船多少的形式制定。康熙五十三年规定江、兴两卫减存船每只支月粮银33两6钱、米48石;雍正二年题准减半给发;雍正六年题准军船减歇仍照例支给一半月粮。这些减存银米征收后化为专门的漕项银两存入粮道库内,用作造船经费、运丁行月粮、运官俸禄等项开支,形成专门的减存册。乾隆二十一年的减存册就以漕船作为征收单位,详细记载了相应数目:“江、兴二卫旧减灰石洒带坍荒减存共船九十只,每船应减水手银三十六两,行粮银二十一两六钱,月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共银六千四百八十两;又每船应减行粮米一十八石,水手月粮米二十四石,安家月粮米四十八石,共米八千一百石等语。查旧减船只与雍正四年清查案内减船数目相符,应毋庸议,仍令总漕将减存银米数目造入该年漕项奏销册内具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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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锡绂编《漕运则例纂》

带分的减存船数是以漕船作为纳税、核算单位派征减存银米的财政数字,方便了会计,但是当财政数字落实到现实中进行实体漕船的裁革之时,情况又有所不同,继而呈现出了另一类减船数字,通常以整数计算。漕船因漕粮蠲免或改折、坍荒等情况歇运,清代实际裁革漕船以500石漕粮为准。漕粮在500石以内,漕船不予减免,500石以上,只减免除以500石的整数漕船,除不尽的零头漕粮按照不满500石不减原则执行。丹徒县嘉庆十八年(1813)至道光十六年(1836),奉准蠲豁漕粮正耗米共一千三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八合三勺,实际裁船则为整数二只:“请并案裁船二只,与坍荒漕粮数在五百石以上裁船一只例案相符,应请准其裁减。”轮减漕船亦采取整数实减之法,乾隆年间清政府施行各卫帮漕船每10船裁减1船的加一轮减法,有些卫帮出现不能整除有零船的情况,当时的户部尚书海望题准:“如零船数在五只(分)以上者,即赶作正数计算,亦减一只,以裁减一船应兑之米石分装起运之九船,其裁减一船应领之钱粮除按米支给之项原应随米分支毋庸置议外,其按船支给之本折行月亦准九船按数均分,则核计每船可多得钱粮二三十两。”

综上,在漕粮搭运体制中存在着两种漕船数字,一是实体漕船的裁减数,一个是减存银米征派层面的财政会计数字。带分的漕船数字折射的是明清漕运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演变趋势,运丁通过交纳定额银米的方式减免或减轻运漕、造船劳役,交纳单位从以丁为主转变为以漕船为主,漕船逐渐变成一个纳税和核算单位。从这个角度而言,每船实际的运丁数额变得不再重要,可以有余丁,可以有水手,可以有大量的非运丁人口。漕船超越运漕实体,作为一个户头、账号存在,同样可以是一个运丁家庭,是一个运军家族,也可以是多个家族共同体。这种变化,在有些时候又以“名只”的计数单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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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Szonyi、ZhaoShiyu编The Chinese Empire in Local Society: Ming Military Institutions and Their Legacy

四、名只:船与丁

清代的各类漕运文献中有大量以“名只”作为漕船计数单位的记载,道光《仪征县志》称:“仪征帮额设漕船七十九名只,内每年掣运白粮船五名只,轮减船八名只,实起运丁船六十六名只,系领兑苏州府属漕粮。”乾隆《庐州卫志》记载庐州卫“原额头、二、三帮起运丁船一百三十八名只,内除永减船三只,实在现运丁船一百三十五名只”。乾隆十年六月初五日协办大学士兼管户部尚书刘于义、户部尚书海望抄出总漕顾琮和湖南粮道副使鹿迈祖关于荆州等卫漕船成造事宜,在题本中亦是如此上报道:“湖南荆州、荆左、沔阳、岳州四卫雍正十三年成造漕船八十五只,内除详请咨部缓买尚未足运荆州等卫旗丁李仲二等漕船三十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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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重修仪征县志》

从字面意思而言,“名只”代表着船与运丁的关系,上述湖南粮道副使鹿祖迈在奏报中有着详细的揭示。荆州等四卫原本根据十年前雍正十三年成造的漕船数轮造85只,实际申报却只有57只。鹿祖迈在说明具体情况的时候,并非只是简单地阐述缘由和不用轮造的漕船数目,而是将同等数额的旗丁名字一一列出。如“荆州左卫旗丁张生儿一船”因乾隆六年失风赔造尚未足运;“旗丁冯牛儿漕船一只”、“旗丁周政、赵仲华自照军船式样买补船二只”尚可加修出运;“旗丁向元通、方缙、杜祖师保、张钦恩、张伏八、张冬儿赔造漕船六只”亦可加修出运;去年因缓买未造的“荆州卫旗丁张五、薛贾老、贾刘老等,荆右卫旗丁姚顺九、何伏胜、胡祖一、晏受一、冯祖荣、黄重三、徐正祥、李受二、王受一等漕船一十二只”已经足运需要轮造。由此可见,“旗丁李仲二等漕船三十名只”只是省略了李仲二以外的29名旗丁姓名,用“名只”来呈报同等性质的信息。“名只”作为漕船的复合单位,展现的是一名旗丁一只漕船的计数方式,表示有多少数量漕船的同时有着多少同等数量的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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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志》

这与清代政府关于造船银两奏销的程序规定相符合,雍正十二年五月经湖北巡抚德龄题请户部覆准,以后湖北粮道在漕船轮造之年将头年季报册内酌定的存留数目汇缮清册,同应造丁名册一并申送总漕,于重运漕船过淮验明送至户部,户部依限核覆后粮道才能准备物料兴工配造。此项政策不只限于湖北,在其他省份亦能看到施行。至此,漕船与运丁丁名挂钩,在官方造船清册中,一船即有一丁,是漕船单位“名只”反映的重要涵义。

然而,记载一船不止一丁的史料比比皆是,暗示着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明代一只漕船规定佥派十名运军,康熙二十五年重申题准:“各省运军名数参差不齐,江浙二省每船十一二军不等,应画一裁扣,每船概以十军配运,按名支给行月。”康熙三十五年覆准:“漕船出运每船佥军一名,其余水手九名雇觅有身家并谙练撑驾之人充役。”五十一年“再佥一人为副军随运”,似乎一只漕船从十名运军变为正副二名旗丁,九名水手。可是江西地方志又记载:“每船运丁一名,散军九名。”天津卫中所漕船运丁更多,每船屯丁十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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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重修扬州府志》

漕船与运丁的比例关系可谓纷繁不一,该如何理解这种差异?“名只”只是“每船只佥运丁一名管领”的意思吗?其实,“名只”所揭示的一丁一船与之并不矛盾,因为“名只”的“运丁名”不一定是真实运丁姓名,是漕船作为纳税和核算单位在户籍上的体现,乃是一个户名,实际运丁数额可因地制宜。乾隆三十年扬州卫二帮裁减漕船,漕粮洒带的同时每年给予受洒运丁津贴,记载道:“仍照前议将前后裁减丁船七十六名只,着令每名每年完银十五两,分给现运各丁,以勷运务。”显然,此“名”不是指漕船中的每位运军,而是指裁减的每只漕船,以船作为纳税和核算单位,每年完纳减存银15两。乾隆四十五年河南前帮暂减漕船运丁的苫盖月粮银米支付也是一样:“河南前帮减运浅船旗丁杜似玕等二十九名只,每名应支苫盖月粮一半,本色月粮米二十四石,共该支米六百九十六石,每石折银八钱,共折银五百五十六两八钱;又一半折色银一十九两二钱,共该银五百五十六两八钱,以上应支苫盖月粮米折共银一千一百一十三两六钱。”

因此,在减存银米会计层面,“名只”所指漕船、运军关系即为一船一运军户名。在屯田的分配、屯粮的征收和造船之役等方面,“名只”的解释也没有脱离这个范畴,乾隆十二年《庐州卫志》以“某某船”的文本形式记录道:“头帮原额漕船二十九名只,内永减丁船一名只,实运丁船二十八名只:北左一伍,苗罗朱船,原额田一十六顷八亩三分三厘六毫,粮银共二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九毫;史公明船,原额田一十三顷八十三亩七厘五毫,粮银共二十五两六钱八分八厘一毫……”这些船名或者说运军名与卷二所列乾隆十二年现运运丁名完全不同,已是一纳税账户,是顺治十二年(1655)总漕蔡士英施行屯田“照船编派”的结果,证明了明代后期发展而来的“以屯济运、计屯起运”政策的复杂内涵,不仅意味着漕运屯田的改制,更意味着作为运漕实体的漕船演变出纳税单位性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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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嘉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

五、结语

明清漕船数字从数据形式而言,主要有整数和分数两大类型,计数单位有只、名只两种,非常直观地展示了漕运制度超越实物经济运作的一面,提醒我们需要对漕运产生的账本体系有进一步的认知。明清时期漕粮自征收到入仓,涉及的环节和要素繁多,就漕船的修造而言,有船料的征收、漕船的制造、漕船的维护、漕船经费的奏销等等。不同的环节,不同的主体运军、造船厂、总漕、户部等,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进而产生不同的账目文本。每年岁造十分之一的带分的漕船数字即是造船负责单位开销册中代表原额经费的数目,与卫所以及粮道掌握的实造数字不同。即使清雍正以后政府希望在造船经费册中显示实造数字,漕船数字仍然不能完全摆脱造船经费奏销的属性。

带分的减船数字和计数单位“名只”在另一种减存银米、屯田银粮征派的账目中出现,更是反映出与明清赋役演变一致的趋势。这些银米的征派单位从人丁转向漕船,出现定额化,漕船在明后期逐渐演变为一个纳税和核算单位,一船一个户名,以此统筹运漕、征派屯田屯粮、造船等所有漕运之役,实乃漕运的一条鞭法。顺治初年总漕蔡士英 “通计漕船若干,照亩编派”的“以屯济运”策略是其重要一环,清代漕运体制的主要特征最终转变为“以船归运”。至于漕船中生活着何人,这些人以怎么样的方式应役,国家和政府已经不再重点关注,或许这正是理解明清漕运组织变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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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治、江太新著《清代漕运》

上述所论皆为官方账册,明清漕运中理当还有运军自己的账本。乾隆四十八年济宁卫前帮旗丁于士祥吞帑累丁一案,经该船舵工赵万成供称于士祥每年就有两本账本,“俱系计载扣存各丁应领之各项银两并卖米钱文及一切使费花销数目”。这些账目有可能很大程度上与官方不同,运军账本如何与官方账本衔接,关乎着漕运的实质运作,是有待材料继续深入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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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作者:阮宝玉,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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