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81民初9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秋玲借款本金137000元及利息5000元(截至2023年10月30日止),合计142000元,并从2023年10月31日起以13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海城市西柳镇亮色服装店、邵南:本院受理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诉海城市西柳镇亮色服装店、邵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4869号

童磊:本院受理原告邓德巍诉被告童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周:本院受理原告邝乃林诉被告田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5144号

杨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邱莉诉被告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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