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结果,做出了一项与川普有关的一致判决。

但是,川普本人却并不是这起诉讼的当事人。很奇怪,是吧?

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

2016年时,还是地产商人的川普宣布竞选总统,在党内初选辩论中,佛州参议员卢比奥与川普之间互用不文明语言,由此产生了一个很有名的网络梗:Trump too small。这三个词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川普很小。

什么很小呢?本文不方便细说,大家自己去想象。

加州有一个律师,名叫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这个人很有生意头脑。他立马申请注册“TRUMP TOO SMALL”这个商标,打算商标申请成功后,就开始卖T恤,赚上一大笔钱。

但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个员工驳回了埃尔斯特的商标申请。

因为,该员工认为,埃尔斯特的申请违反了1946年生效的《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兰哈姆法案》:如果一个人要将别人的名字拿来申请商标,那么他就必须得到别人的书面同意才行,除非这个人已经去世了。如果要将总统(包括前总统)的名字拿来注册商标,那么就必须得有总统的书面同意书,如果总统已经去世,那么就必须拿到总统配偶的书面同意书,只有总统及其配偶都去世后,才可以将总统的名字注册为商标。

这就是著名的“姓名条款(names clause)”。

很显然,埃尔斯特所申请商标“TRUMP TOO SMALL”中的TRUMP,明显就是指的川普。所以,在川普未出具书面同意书的情况下,专利商标局不可能允许埃尔斯特注册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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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了壁的埃尔斯特不服气,于是他提请了行政复议,要求商标评审与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为他主持公道。结果,该委员会也支持了专利商标局的做法,驳回了埃尔斯特的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用了“行政复议”这个说法)。

继续碰壁的埃尔斯特继续不服气,毕竟,这是断了他的财路。

于是,他将专利商标局告上了联邦巡回法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专利商标局是联邦机构,联邦机构被告上了法庭,总不可能要求联邦机构的法人自己出钱找人帮忙打官司吧?(可能有读者会问:为啥没有经过联邦地方法院,而是直接就到了联邦巡回法庭呢?这里面的知识点很多,后面有机会的话,再写文章讲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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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美国司法部派出了一个政府律师,作为专利商标局的辩护人,与埃尔斯特的律师对簿公堂。

埃尔斯特一方认为:注册什么样的商标,是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这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因此,《兰哈姆法案》中的“姓名条款”是侵犯了埃尔斯特的言论自由,原告方据此要去法庭判决《兰哈姆法案》中的“姓名条款”违宪。

一旦“姓名条款”被判违宪,那么就意味着埃尔斯特可以将“TRUMP TOO SMALL”注册为商标。

司法部的律师当然不同意埃尔斯特一方的看法。司法部认为“姓名条款”与言论自由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一个人表达言论的方法多了去了。而且,司法部的律师还认为,此案中“姓名条款”也涉及到了隐私。

联邦巡回法庭是怎么判的呢?

2022年2月24日,联邦巡回法庭宣布埃尔斯特胜诉!专利商标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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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庭认为:《兰哈姆法案》中的“姓名条款”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此判决其违宪。

同时,法院认为:专利商标局律师的“隐私说”有问题,只要没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那么一个人便可以批评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什么是“实际恶意”呢?这又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要追溯到最高法院在上世纪的一个判决,此处不赘述。大家只需要记住,普通人可以随便批评美国总统等人,不用担心会给自己惹来麻烦。

专利商标局输了官司,也不服气,于是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专利商标局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其局长是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凯瑟琳·韦德尔(Vidal)自2022年4月开始就任专利商标局局长一职,因此,她是专利商标局的法人代表。

所以,专利商标局上诉的案子就简称为“韦德尔诉埃尔斯特案(Vidal v. Elster)”

这个案子,是在2023年由专利商标局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当然代理律师仍然来自美国司法部。

最高法院在6月13日对这个案子做出了一致判决,那到底是怎么判的呢?

是站在了美国政府一边?还是站在了埃尔斯特一边?其中又有哪些有意思的点呢?有哪些值得说道的地方呢?“TRUMP TOO SMALL”这个商标被成功注册了吗?“姓名条款”的合宪性怎么样?

下图就是此次最高法院判决书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