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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诉称:我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双方之父陈某鹏于2001年过世注销户口,之母孙某霞于2011年去世,陈某鹏、孙某霞夫妻婚后共生育与被告四个子女。陈某鹏夫妻生前在通州区M号院农村房屋等遗产。陈某鹏夫妻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对上述房屋等遗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M号院内房屋;2、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W院内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辉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M号院最开始是父母建的,在1992年由陈某辉翻建的,因为当时我父亲是户主,只能写他的名字,但我认为该房屋给我的,不同意分割。W院也是我的,不同意分割。……。

被告陈某旭、陈某涛未答辩。

法院查明

陈某鹏、孙某霞生前系北京市通州区Y村(以下简称Y村)农民,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陈某杰、陈某旭、陈某辉、陈某涛。陈某鹏于2001年9月20日死亡注销户口,陈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Y村有两处宅院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陈某鹏名下,分别为Y村M号院及另一处W院落。

2007年7月10日,陈某旭、陈某涛出具书名声明,均称“我自愿放弃父母陈某鹏在Y村的财产继承权”。……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辉提交了陈某旭及陈某涛于2013年12月17日书写的声明,陈某旭称“我父母陈某鹏、孙某霞的遗产继承权,不放弃”,陈某涛称“我坚持父亲陈某鹏、母亲孙某霞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不放弃!。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杰称孙某霞生前未留有遗嘱,陈某辉称孙某霞生前留有录音,有关于房屋如何分配的遗嘱内容,本院虽多次要求其提交相应录音并向其释明不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但陈某辉仍未向本院提交,并称在本案中放弃上述证据的举证权利。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杰称陈某鹏及孙某霞的遗产为Y村M号院房屋、Y村W院房屋、……陈某辉则辩称,Y村M号院土地使用权人虽系陈某鹏,但该院房屋1992年经其出资翻建,因此不属于陈某鹏、孙某霞的遗产,W院落内房屋系其于2006年出资所建,亦不属于陈某鹏、孙某霞的遗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旭、陈某涛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1、关于Y村M号院内房屋、Y村W院内房屋,陈某杰认为上述院内房屋系陈某鹏及孙某霞的遗产,而陈某辉则认为M号院内房屋经其翻建过并非陈某鹏及孙某霞的遗产,W院内房屋系由其出资所建亦不属于陈某鹏及孙某霞的遗产,因双方对上述财产是否属于陈某鹏、孙某霞的遗产范围尚有争议,故应先行确定上述财产是否属于或者含有陈某鹏、孙某霞的遗产,在确定上财产属于或者含有二人遗产之后方可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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