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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经常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土政策”及“男尊女卑”现象依然困扰基层治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为化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离异妇女为何“失地”

“凭什么不能分地?我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2022年,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村农家女王某多次在村民小组会议上这样质疑。

但是没人理会她。据王某称,当时她往那里一站,身边人立马躲开,谁都不愿和她站在一起。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她跟理事会理论,向村干部求助,但村里人都认为她在胡闹。

“村里人算是把我和儿子撇出去了,今后再有荒地征收,相关补偿估计也和我们‘无缘’了。”王某意识到,自己和儿子彻彻底底成了“外人”和“失地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却遭冷眼相待,按当地风俗,离异妇女是不能长住在娘家的。无奈之下,王某只得抹着眼泪悻悻离开娘家,经李某父亲同意后,重新落户到婆家。

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委会重新与李某父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王某和儿子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李某将22亩鱼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给雷某养鱼,租赁期限5年,先后共收到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2021年,李某又将26亩鱼池出租给吴某种植莲藕,租赁期为3年,共收到租金5.1万元。两次9.1万元的租金全部通过李某的三叔和二姐之手,转交给李某。

王某当时并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心里不平衡,尝试维权之后,不了了之。她觉得,再闹下去,很可能成为整个村庄的“敌人”。

直至2023年,她看到大冶法院“星星‘典’灯”普法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外嫁女权益保障》宣传手册,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4.5万元。

前夫两位姐姐加入“抢夺战”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离婚后,王某无权分土地,更没有资格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其父亲的名字,且该地块一直由其帮父亲耕种,后经发包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涉案土地由李某继续经营。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土地经营权证、户口登记信息、村民小组证明等。

“既要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要呵护双方的亲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尹泓考虑到双方有共同婚生子,关系特殊,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必将激化双方多年的积怨和矛盾,影响小孩健康成长。

为此,尹泓多次前往案涉土地查看,到村委会调查了解,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真梳理双方矛盾焦点,组织集中调解,然而,农村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村规民约有规定的,也不是针对她一个人,假如离婚的媳妇、出嫁的姑娘都有地分,那不乱套了吗?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理事会负责人也表示“没办法”。

正闹得不可开交之际,李某两位已出嫁的姐姐也加入“抢夺战”,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收益。一时间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更有不懂法又不明真相的村民对两位姐姐指指点点,“连出嫁的姑娘都回来抢了,这叫什么事?”

原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颁发的李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7人,两位姐姐也是承包共有人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两位姐姐相继出嫁,户口均未迁出,李某父亲去世前亦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

“很显然,两位姐姐是受人指使,故意来搅局的,目的可能是替弟弟保住份额!怎么办?事情越来越复杂了!”书记员小吴感觉一下子给整不会了。

“这是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对我们调解这个案子有帮助!出嫁女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她们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就应该参与此次分配,否则会导致‘两头空’现象。”尹泓正色道。

尹泓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她们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她们是土地经营权益分配主体,与其他家庭成员等额分配。

新村规破解纠纷困局

本以为两位姐姐参与“抢夺战”,正好现身说法,调解困局将会不攻自破,没想到,两位姐姐也遭遇了同样的阻力,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结合当地乡情民俗,尹泓敏锐地捕捉到了矛盾的症结和突破口:真正的根源不是李家,而是村规民约背后的“人言可畏”,明里暗里的挑唆者和挤兑者。

在尹泓看来,不受约束的“土政策”,成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最直接的因素。他改变策略,邀请司法所、派出所、党员代表、网格员,说服村组修改村规民约,并共同参与调解。

“不能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侵害她们的权益。”新的村规民约结合政策法规,融入新时代、新思想、新理念,引导村民真正从思想上移风易俗,让“小村规”撬动“大治理”。

新村规民约刚出台时,村民并不买账,还地桥法庭反复研判、打磨,又将村规民约改成诸如“女子能顶半边天,土地权益有保障”等“七字歌”,朗朗上口的“七字歌”让村规民约人人熟知、口口相传、潜移默化,唤醒村民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不良作风。

时机成熟后,还地桥法庭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党员代表、法律明白人上门调解。

“虽然离婚了,两位姐姐也出嫁了,但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对人、承包人、收益人。民法典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她毕竟是孩子的母亲,仅靠这点生活来源糊口度日,就算是别人,也要帮一把,总得给一条活路吧。”

调解员从亲情入手,疏通双方矛盾积怨,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站在法律、人性的角度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李某终于放下顾虑,然而双方又为支付金额争执不休。

王某认为,离婚后婚生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李某自父亲去世后与其母亲一起生活,一边2人,要求按二分之一的份额支付;李某认为,算上父亲、姐姐共7人,王某只能分得其中的七分之一。

“大家各让一步,现在政策好,以后土地收益只会越来越多。”“不能让孩子在中间为难,读书上大学都是要钱的。”在大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父亲已去世,就按当时土地承包组成人员6人进行分配,王某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5万余元。

观察思考

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近年来,“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直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所谓“外嫁女”,按照业内专家解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和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还包含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入赘女婿等。而本案涉“外嫁女”既有狭义的“内嫁女”(离异女士),又有广义的“外嫁女”(出嫁姐姐),是本案一大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当传统观念与法律意识发生碰撞、“土政策”遇上现代法治时,大冶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找准切入点,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成本案调解,破解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难题,是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的实施,因补偿款、收益款分配产生的“外嫁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和纠纷日益增加,暴露出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的“痼疾”。

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许多农村“土政策”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权利被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悖。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苦于资金、时间、舆论压力等维权成本太大,她们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笔者以为,长期以来男女土地权益失衡,导致一系列恶性循环,如性别比失衡、高价彩礼、妇女儿童被拐卖等,从根源上看,都是农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思想在作祟。

传统观念和习俗在农村影响力较大,要破除这一痼疾,摒弃腐旧的风俗观念,需要各部门、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策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才能确保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单位要推陈出新,强化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两头空”。街道办、乡镇、村委会要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让更多的民众主动参与到保障“外嫁女”权益中来。

人民法院则要持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妇女维权成本,实质性化解纠纷,推动源头治理,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