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镇雄法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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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雄县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旭受贿、贪污一案,以被告人李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李旭已退赃款人民币16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旭当庭表示知罪悔罪、认罪服判。相关单位260余名干部代表和被告人家属一起参加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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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现场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旭在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同时任母享镇镇长的王俊以虚列政府广告费、车辆维修费、食堂接待餐费、虚报脱贫普查支出等手段套取公款共计38万元,李旭分得22万元,李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俊为在母享镇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人民币56万元,李旭分得25万元;李旭单独受贿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李旭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任镇雄县能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6.0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旭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169.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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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庭审活动程序严谨规范,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整个庭审过程高效有序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旭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大部分赃款等情节,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警示教育

近2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内座无虚席,现场安静严肃,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认真聆听,庭审直击灵魂、直达内心,“身边案”“剧中人”向参加旁听的数百名领导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效果。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下一步,镇雄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最直观的方式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政治生态贡献法院力量。

法 条 链 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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