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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与品牌之间的直播带货模式已经成为最常见的商业模式。在双方合作期间沟通不畅造成违约,或者多次磋商无法达成合作的案例比比皆是。合作不成就恶语相向,最终导致双输局面。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这样一个买卖不成仁义不在的案件,为直播机构、主播和品牌方提个醒,切忌口出恶言,引导舆论,否则将自食恶果。

一、案情简介

徕芬公司的品牌吹风机在抖音在2022年3、4、5月在家电爆款榜分别排名8、6、4名,其创始人荣获百度2022年百大品牌人物榜。

黄某是网红博主,在抖音平台、小红书、微博、B站平台均有注册账户,抖音粉丝量100万+,小红书粉丝量19.9万,微博粉丝111.6万,B站粉丝数87.8万。

徕芬公司与网红黄某曾于2022年4月13日和6月1日合作,徕芬公司希望黄某为产品进行直播带货,并约定收取15%的带货佣金。在沟通期间,公司方因为视频内容、合作模式、效果等综合考虑决定取消合作。黄某认为徕芬公司违约在先,即使公司后续提供弥补方案,但双方最终并未协商一致。

2022年6月30日,7月2日黄某在抖音平台直播19分钟,对公司品牌进行长时间评论,7月2日发布标题“某品牌你敢举报,那我就不停发,别惹我”,7月3日又在抖音发布长视频内容为“徕芬是个吹风机,这个吹风机我真的想了非常非常长的时间,我要不要骂它,我觉得过了这个618我可以骂了”“我没想到啊,就是产品做的是个东西,没想到你这个人不是个东西啊”等,多次公然侮辱、谩骂公司,严重损害了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导致网友产生大量负面评价,经公司统计,认为黄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司87900元的经济损失。

徕芬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黄某应诉并提起名誉权反诉。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删除B站和微博2022年7月7日发布的与原告事件相关的文章;

二、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抖音主页、小红书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一个月,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四、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损失18014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黄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158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限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四、驳回东莞市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观点

(一)针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多平台粉丝众多,其多次在网络平台上发表明显带侮辱性词语和字眼,且视频有大量点赞和评论,具有较大影响力。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原告作为一家具有较好社会评价的公司,由于被告的不当言论导致被网友评论、攻击,确实受到了负面社会评价,导致名誉受损。虽然双方因合作产生争议分歧,但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被告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是通过小红书和抖音平台进行侵权的,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应当消除影响,结合被告视频的持续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被告应在上述两个平台的账号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一个月,发布前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原告主张B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经济损失考虑到,由于大量网友对其负面评价确实造成公司销量下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主张87900元的依据并不充分,法院综合考虑原告销量、价格、被告的影响力等因素,酌情支持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律师费损失,因为黄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公司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公司主张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律师费损失50万元明显过高,结合本案争议金额,酌定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公证费损失有公证费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

原告针对被告的直播视频也发布了视频,针对被告视频内容一一回应澄清,法院认为这些内容是对事实的回应,未有明显侵犯被告名誉权的内容,原告也没有主观过错,被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本案在笔者看来虽然官司有输有赢,但本案最终还是一个双输的局面,网红主播为自己的一时情绪买单,品牌方口碑下滑,并且付出了高额的维权成本。

提醒网红主播和直播机构,切忌将自己的情绪带入直播工作,互联网的影响力之广,速度之快,会将本来一个小小的分歧无限扩大。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尽可能还是要约束自身行为,合同纠纷可以选择走司法途径解决,不要试图利用舆论、引导舆论,否则终将被舆论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