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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13 日,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近日,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73 民初 755 号]。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号:(2023)京73 民初755 号

(二)立案时间:2023 年06 月07 日

(三)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冠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

被告一:北京数科网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科公司”)

被告二: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事实和理由(以下内容参考原告提交的起诉书中的所述信息)

2020 年 5 月,数科公司与冠群公司签订《数科 OFD 文档处理软件代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数科 OFD 文档处理软件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四个行业,冠群公司作为独家全国总代理,有效期限从 2019 年 5 月 1 日到 2025 年 12 月31 日。

2021 年初,冠群公司的潜在客户要求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数科 OFD 的授权文件。

冠群公司即向数科公司索要授权文件,但数科公司没有按时交付。

且冠群公司发现作为数科公司的控股股东—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 OFD 产品。

冠群公司认为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销售数科 OFD 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金山公司作为数科公司的控股股东,数科公司许可金山公司在金融行业的销售行为应视为两被告的共同销售行为,应参照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 2 倍销售价格让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冠群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下内容参考判决书中的所述信息)

1、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冠群公司享有的数科 OFD 文档处理软件(以下简称涉案 OFD 软件)发行权、复制权的专有使用权; 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经冠群公司书面同意,数科公司自己不得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 证券、保险、信托行业的客户销售数科 OFD 软件,也不得许可冠群公司之外的 任何第三人进行同样的销售; 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金山公司自己不得向 全国范围内的金融、证券、保险、信托行业的客户销售涉案 OFD 软件,也不得 许可任何人进行同样的销售。

2、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因侵权连带赔偿冠群公司损失,并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惩罚性赔偿,合计人民币 1.5 亿元。

3、判令数科公司、金山公司连带承担冠群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费支出 2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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