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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月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国内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大量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

最高法介绍,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2018年,吉某集团发现威某集团等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某集团等公司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某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某集团、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

吉某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上诉。

最高法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四公司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二审判决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

二审判决同时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涉案12件实用新型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销毁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术秘密相关载体、发布公告和内部通知以及与相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涉案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义务中任一具体义务,应分别以每日1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法指出,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积极规范和引导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了审判智慧和力量。(记者罗沙、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