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而且国土面积巨大,承载了非常多的世界奇观。

不少外国人慕名而来,就是为了瞻仰我国的历史遗迹和大自然留下的鬼斧天工。

这几年,因为疫情的影响,连我国的人民都很少出来旅游,更不用说从其他国家而来的外国人了。

不过,我国已经逐渐恢复正常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操旅游旧业,可以说一切都是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

旅游是一件能够让大家身心放松的事,从我们原本快节奏的生活中走出来,感受大自然的美好,感受生活本身的恬静,旅游可以使我们找到生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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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根据别人的介绍感受大自然的神奇,也可以用自己的眼睛发现美好的世界,或许我们就成为了第一个发现旅游观景的人。

1989年,广东一个农民潘某忠就在四川旅游的时候发现了一奇观,如今成为了著名景点。

然而,在二十五年之后,他却将当地旅游局告上了法庭,并且索赔二百八十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潘某忠将乐山旅游局告上法庭,索赔巨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潘某忠是一位热爱文学、热爱历史、热爱生活的老人,他在多年前旅游的时候发现了一个自然景观,如今成为了乐山旅游热门地点。

他也因此成为了一位名人,然而在二十五年之后,在他八十高龄之后,他却将乐山旅游局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其赔偿二百八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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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理由是这个景点是自己发现的,因此自己享有发现权,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著作权第一种。

如果说潘某忠真的享有发现权,那么他应该享有相关的收益,或者是使用他的发现权的费用。

但是,乐山旅游局从来没有支付他任何的费用,所以他将其告上法庭。

他要求乐山旅游局赔偿二百八十万,这里的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侵权的赔偿,一部分是使用的费用或者是补偿。按照他的诉请逻辑,他的要求项目是合理的,但是数目金额是否合理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

一般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别人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赔偿,侵权的赔偿与实际损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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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著作权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不是补偿性赔偿,也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赔偿可能是实际损失的多倍。

而倍数是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行为和后果决定的,如果侵权的行为非常严重,那么倍数可能是十倍甚至五十倍。不过,如果侵权的行为不是很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就是一倍。

潘某忠要求乐山旅游局赔偿二百八十万,需要拿出自己的实际损失做支撑,否则这份金额无法被支持。

如果他拿不出实际的证据,法院也可以根据估计的损失来做判决,只是这里的金额是多少,就要由法院自己定夺。

这是潘某忠老人是否能获得二百八十万赔偿的依据。

但是,潘某忠老人最后一分钱也没有获得,反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什么是不予受理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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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判决结果,而是一种裁定。一个案子被法院审理的流程是,首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到法院立案。

法院查看材料,符合立案标准的案子给予立案,不符合的则不予立案。

立案的案子就可以进入正常的审理流程,不予立案的案子,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就是对不予受理不满意。

潘某忠老人在得到不予受理的结果之后,就提出了上诉,但是上诉的结果仍是驳回。那么,法院为何不予受理他的案子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适格主体的案子不予受理、没有明确被告信息的案子不予受理、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子不予受理等等。也就是说大部分不予受理的案子是法院无法管或者没有权利管的案子。潘某忠老人的案子就是因为他不是适格的主体,他不享有发现权。

“发现权”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是著作权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发现权在于发现新的科研成果、医学成果等等,对于自然景观的发现不属于发现权,因为当事人没有创造出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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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潘某忠老人并不是发现权的主体,他发现的自然景观并不是他创造的。

这是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潘某忠老人因此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既然他不是发现权人也就没有理由享有发现权带来的收益。潘某忠老人在梳理法律关系的时候,没有认清发现权的概念,因此闹了一个笑话。不过,虽然他不是法律上的发现权人,不能得到赔偿。

但是,他还是第一个发现乐山睡佛的人,是为我们带来了奇观的人。

热爱文学,在退休之后,发现了乐山睡佛

潘某忠老人是广东人,他从小就热爱学习,并且念过私塾,可以说是当地为数不多的文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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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也念过私塾,但是在长大之后就参加工作,没有继续接受教育了。

但是,潘某忠老人一直都在读书,他喜欢历史传承的文化,喜欢书本的气息,更喜欢吟诗作对。

所以,潘某忠老人能够发现乐山睡佛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必然性。

潘某忠老人在退休之后,也就是六十岁的时候开始全国旅游,他喜欢这些大自然的天然景观,会被震撼其中。来到四川的时候,他看着乐山大佛久久不能释怀,这是怎样的努力才能将其雕刻而成。

潘某忠老人拿起相机给乐山大佛拍照,来往路上的人还在讲述乐山大佛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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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这个地方总是发水,打鱼的人还会莫名失踪,被海水淹没。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皇帝下令开始修建乐山大佛,这一尊佛像的修建花费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

但神奇的是,从这尊佛像修建好之后,这里很少发大水,也很少有人被海水吞没。

因此,大家非常尊重乐山大佛,大家都认为是乐山大佛在保佑大家。听到这些,潘某忠老人更是从心里尊重这一座佛像,在离开的时候,他又忍不住回头看看,照下这一美好的景象。

而这一张照片令潘某忠老人自己都没有想到,成为了揭开另一自然景观的开始。

回家之后,潘某忠老人拿着这张照片怀念曾经旅游的日子,他看着看着发现,整个几座山连起来好像一个睡佛,也就是躺着的佛像。

更加神奇的是,这不是认为的雕刻,而是大自然的天然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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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一发现之后,潘某忠老人立刻上报了旅游局,旅游局的人也认为这几座山连在一起,确实像一座睡佛。

更加神奇的是,乐山大佛就在这座睡佛心脏的位置。不知道这是当年修建佛像的人的刻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无论是哪一种都是留给后世的财富。

因为这一发现,乐山又多一个旅游景点,除了乐山大佛之外,还有一个睡佛。

一个是人为的雕刻,一个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人类具有智慧,而大自然拥有魅力。

从这之后,来到乐山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乐山的旅游收入开始大幅增长。

而乐山的旅游局却没有保护好潘某忠老人的著作权,造成了很多人私印潘某忠老人的相片。

第一次因为侵犯照片的版权而起诉,潘某忠获得了胜诉

因为很多人私自印潘某忠老人的相片,还卖钱,潘某忠老人决定不再忍受,而是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相片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作品,所有权人也享有著作权,侵犯相片的著作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潘某忠老人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拿到了一万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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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赔偿虽然在今天看不是很多,但是在那个时候看还是一笔不菲的数字,这是我国对于著作权的重视。

其实,我国在多年前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到位,是从这几年开始,我国才逐渐意识到著作权的重要性。

没有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就失去了创作的热情。

一个国家没有创作,没有自己的思想与灵魂,那就失去了一个国家的力量,因此,我国开始保护知识产权,并且下了很大的力度。

一般的侵权案件赔偿都是补偿性的,但是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却规定为赔偿性的,也就是可以超过实际损失,而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

目前,我国有些城市已经建立了专属的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的法院区别开来。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审理与一般案件的审理不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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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发明被剽窃,没有基础知识的人是无法看出那里被剽窃的。

模仿与剽窃是有区别的,这对于判断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也至关重要。所以,我国才允许独立出知识产权法院,这既表达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又表现了法院的专业度。

本文中的潘某忠老人用自己的眼睛发现了我国的奇观,并大方地上报国家,让所有人都看见这一震撼的景象,体会到大自然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