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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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均为国家指定的单位生产。这里所说的个人犯罪,多指在这些军工企业中负责产品检验、质量验收的人员。如果他们由于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失于职责,将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放任过关,导致最终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产品,仍向武装部队提供。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提供的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不是一般的生活用品。如果提供给部队的一般军用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构成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不适用本条。“提供”仅指交付部队使用。3.提供给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武器、武器系统、军事技术器材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等。

本款对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部队的犯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对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犯罪。这里应注意的是,单位只有在明知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不合格的,仍向武装部队提供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八十七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