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在闺蜜的分儿上借钱

还钱时却说谈钱伤感情

借出去的是钱

收到的是委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闺蜜网恋遭骗,借给她的钱打了水漂

2020年,晓丽(化名)的闺蜜阿英(化名)陷入了网恋,男友阿平(化名)的温柔体贴让其“沦陷”。2021年10月起,阿英多次向晓丽借钱,表示阿平身在国外经济拮据,自己多次给阿平转账,已掏空了积蓄。晓丽虽有疑虑,但仍借给阿英共计23万余元。

2022年6月,阿平长期失联,阿英惊觉上当,此时的阿英已经累计向阿平转账50余万元。晓丽多次向阿英催促还款无果,遂将阿英起诉至人民法院。

晓丽诉称,自己与阿平并不相识,与阿平之间也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所有出借的款项均是借给好友阿英的。自己曾对阿平的身份和账户存疑,也曾多次提醒过阿英小心被骗,但阿英坚持让自己继续转账,虽然阿英被阿平诈骗,但并不影响自己与阿英之间的借贷关系。

阿英辩称,不同意晓丽的诉请。钱实际上是借给了阿平,自己已经将其中的9万余元直接转给了阿平,14万元是晓丽直接转到阿平的账户。晓丽的钱都是借给阿平的,对此晓丽是明知的。晓丽是因为没办法向阿平追讨借款,才转而向自己索要,当时自己是受了晓丽的胁迫才出具了借条。自己已经就阿平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故本案已涉刑,应驳回晓丽的起诉。

法院: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晓丽与阿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转账时的录音以及证人证言为证。阿英主张晓丽和阿平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自己系受到胁迫签署借条,但对此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阿英收到9万余元后再转账给阿平,系阿英对借款的使用和处分,并不影响阿英的借款人身份。

另外,14万元也是晓丽在阿英的指示下进行的转账。对此,人民法院认定晓丽和阿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至于阿英所述其就阿平诈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已立案,人民法院认为,阿平对阿英是否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与晓丽和阿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晓丽是阿平诈骗案的被害人,故人民法院对阿英要求驳回晓丽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阿英归还晓丽借款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民间借贷应关注书面协议及借款凭证

一、避免民间借贷风险,应关注书面协议的签订以及钱款交付的留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合意以及钱款交付是两项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借款合意,一般以借款协议、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形式予以体现,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借款人抗辩借款协议等是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字出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事发后及时进行报警的记录。如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款协议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款协议的证明力。

钱款交付,以转账形式最为清晰明了,实践中较常见的如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进行转账,出借人可以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来证明钱款的实际交付。以现金形式交付难以保留交付痕迹,出借人往往可能陷入举证困难。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并通过转账方式实现借款交付,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也应尽量与借款人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就双方已达成涉案借款的合意予以确认和留证。

二、借款人对于借款的使用和处分,不改变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身份

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以借款并非由自己实际使用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借款时自己已经将该情况告知了出借人,出借人也已将钱款直接转账给案外人,出借人明知自己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不同意还款。实际上,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对款项进行使用和处分,如另行出借给他人、进行投资等,均不影响其借款人的身份,其仍应承担按期还款的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受到诈骗造成损失,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刑事立案。但出借人并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来源:公众号@上海青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