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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12时许

广西柳州18路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

6月13日晚

涉事公司发布情况通报称

83岁老人下车后被车后门带倒受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相关视频显示,一名老年女性乘客手中拿着小推车下公交车,当老人身体走出车门外时,手中小推车还在车门处,但此时车门关闭,老人的手和手中小推车被车门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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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公交车在车门没有关闭时启动,导致老人摔倒

6月13日上午,记者联系涉事公交车所属的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人跌地后,公交公司联系医院将老人送医

6月13日夜间,上述公交车运营方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称,6月12日12时43分,在北雀路冶建公司公交站点,一乘客(女,83岁)下车后被车后门带倒受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系驾驶员韦某某驾驶公交车起步观察不细所致。事故发生后,公司紧急召开安委会扩大会议,在全公司进行深刻反思警示,分析事故原因,专题研究有关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坚决清查各种安全隐患,全力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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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发生意外

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称,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属于乘务合同纠纷,该名老年乘客在乘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司机的行为也是在职务期间,那么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涉事公交司机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对于公交司机来讲,司机在驾驶位如果能够看到,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看到,那么他肯定是一个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又导致这么严重的一个后果,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还受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情节的影响。比如通过公交公司的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公交司机取得乘客家属的谅解,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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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柳州公交行、大皖新闻、百姓关注、九派新闻等

编辑 | 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