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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秩序,又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本罪的对象是各种淫秽物品,包括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这里的社会并非指全社会范围内或者在整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广大范围内,而是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得以进入之场所。换言之,其所传播或者企图传播的范围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对此要进行实质性判断。如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地点虽然是在深宅大院之内、密室之中,但只要对进入、参加的人没有资格或者范围限制,也不妨碍其在社会上传播的性质。相反,如对淫秽物品的传播在对象范围内有限制,一般社会成员不在其传播对象范围内的,如在家庭成员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单位内部等特定人员范围内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是本罪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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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 2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此处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人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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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上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