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人类生存的衣食之源,耕地保护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近日,宁阳县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判决7名被告人连带负担土地修复费、鉴定费用共计95万余元。

2021年初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辖区内盗采风化岩,价值共计214万余元。其盗采行为严重损坏了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了土地资源。

案件办理过程中,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针对7名被告人违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惩处7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犯罪的同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多次协调相关单位,研究确定被毁损土地由某镇政府先行垫付资金予以修复的方案,促使受损土地在判前即修复完毕,达到耕种标准。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将恢复性司法理念纳入量刑考量,引导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主动缴纳了某镇政府先行垫付的土地修复费用,走出了“资源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传统困局。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