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新兴名词出现在了人们的眼前,而生老病死又是不可避免的常态 ,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等词,近些年被提及的频率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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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正的安乐死是什么样子的呢?又是怎样的死亡才被称得上是安乐死呢?安乐死就真的在死亡过程中没有一点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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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光看名字,咱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个死亡过程是不痛苦的,在希腊文里安乐死不仅不痛苦,反而还相当的幸福。

不过假如真的要达到安乐死的目的的话,还是要满足许多条件的,在新西兰发布的《生命终结选择法案》中,就表示了安乐死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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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医院时可以得到医生的精心救助,安乐死执行的条件相当苛刻,患者必须要患不治之症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如果随随便便一个小病就执行安乐死的话,那这个世界医疗岂不是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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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患者还有成功救治的希望,就不具备执行安乐死的“条件”。

不过俗话说的好“千人千面”,就算面对不治之症,因为性格和经历的差异,许多人的表现也截然不同。

有的人相当乐观,觉得能活一天就算赚了,这样的人,就算患有不治之症也不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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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人,在身患重病的时候,面对身体的衰弱和昂贵的医疗费用,一系列痛苦如潮水一般涌来,他们感到不堪忍受,每天都非常难受。

这样的人就已经满足安乐死的两个条件了,第一身患绝症,第二,极度痛苦不堪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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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或许这个时候会问,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执行安乐死吗?

当然不是,安乐死还有其他条件呢,第三个条件是,执行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患者的痛苦,而不是为了维护亲人和国家的利益。

如果在患者昏迷的过程中,仅仅因为患者满足了身患绝症,极度痛苦,就按照亲人的嘱托执行安乐死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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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结束的是患者的生命,如果有意识到患者尚且都没有放弃,而亲人由于巨额花销,自行决定让患者安乐死。

不仅之后亲人会背上“杀人”的心理担子,也对维护医疗秩序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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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安乐死还有一个限制条件 ,执行安乐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患者已经不可忍受的痛苦,而不是由于花销太大,由于花销而放弃患者生命。

如果可以的话,还是患者清醒的时候自己嘱托的,自我思考之后得出的结果。

而安乐死的第四个条件就相当简单,容易理解了,必须要有医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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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代替医生来执行安乐死,没有相关的知识技术,许多人并不具备保证患者安乐死的能力。

而且,如果人人都可以执行安乐死,那安乐死过程中的可操作范围就太多了,为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也会为某些杀人犯提供漏洞,所以,安乐死最好由医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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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为了达到安乐死的目的,即便是医生执行也要准确遵守步骤,保证患者在死亡的过程中是安乐的无痛的

并且还不能夹带个人对患者的感情,并且在错误感情的驱使下,导致患者死亡过程充满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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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尽可能保证每一个安乐死的人,都得到了全力的救治,并且属于自愿行为,过程无痛。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满足了这些条件,在社会各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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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

关于可以执行安乐死的目标人群,一般是身患绝症的患者,他们自己感受到极度痛苦不堪忍受,可以选择安乐死,但是还有两类人是例外,一类就是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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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植物人是医疗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往无法维护的生命,在现代各种医疗器械的加持下,可以继续存活,然而遗憾的是并无意识。

无意识的躺在床上的植物人,我们无法询问他的意见,他真的想要这样没有自主权利的活着吗?

终日躺在床上,随着时间的过去,一点点衰老,甚至或许没有再度醒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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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医疗器械的发展下,仍旧强行挽留植物人的生命,这样的日子,患者真的有尊严吗?这又真的是患者所期许的吗?

由于他们无法回答,所以关于植物人的处理方式,他们是否满足执行安乐死的条件,一向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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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类人,则是患有先天缺陷的婴幼儿,在医疗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先天不足的孩子可以被生下来,然而,他们伴有的身体缺陷是无法医治的,甚至会伴随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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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先天不足的孩子,他们智力方面存在障碍,甚至自己感觉不到痛苦,而他们未来的生活质量,和同龄的其他孩子相比会存在极大的差异。

这样的孩子,倘若在年幼时,在监护人的授权下,执行了安乐死,这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安乐死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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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便为了保证是患者自主选择安乐死,在执行安乐死之前,往往需要得到患者的亲口嘱托,但是,谁又能保证这个嘱托是患者心里的期望呢?

患者会不会因为看到家人为其忙前忙后的奔波,会不会因为看到原本完好的家庭,因为他现在陷入贫困?在愧疚和不忍的情绪下下而对医生说出“我是自愿安乐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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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没有人敢断言不会出现!

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即便最后自我嘱托选择安乐死,但是,在极度痛苦的不治之症晚期,他们往往会服用大量的药物,导致精神和身体都极度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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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精神不稳定状态做出安乐死的选择,是否符合患者完全清醒时的意见呢?还是 ,这样的安乐死,只是患者当时暂时的不可忍受?

虽然现在的医疗技术虽然进步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还存在误诊的可能性,如果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因为误诊,“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选择安乐死,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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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人评价说,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所以人们才会在面对疾病和伤痛时,第一时间选择去看医生,因为他们相信医生会帮助他们减少痛苦,恢复身体健康。

而一旦医生具备了执行安乐死的能力,在人们的眼中,医生也就有了“杀人”的权利,这样下来那些患者真的还能心无芥蒂的相信医生吗?即便安乐死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患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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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人觉得,当生命不再具有质量,身体极度衰弱时,活着也就没有意义,安乐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而根据信仰的不同,有的人则会觉得每个人都应该尽力活到生命的最后,不应该随便的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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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其实一向有很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外国的某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成为了切实可行的举措,那安乐死的发展历程究竟又是怎么样的?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三、安乐死的发展历程

关于执行安乐死是否是杀人,争议还很多,国外的许多国家一开始也拿不定主意,因此,虽然安乐死的概念早就有之,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安乐死的发展却是近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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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最开始许多国家都没有允许安乐死,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一开始为安乐死请求的都是各种民间组织,如1936年,英国的国民就自发成立了首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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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追逐自由的美国也不甘落后,同样的委员会也在美国组建成功,而在此之后,像英国的自愿安乐死合法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在许多国家就如雨后春笋一般冒了起来。

为了尽快促进安乐死合法,这些组织曾经花费心思写出过各种提案,防止安乐死过程中出现欺骗,杀人等行为,不过遗憾的是,始终没有国家法律同意,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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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荷兰政府在制定了一系列相当严苛的法律条文作为限制之后,终于允许了医生为某些病人执行安乐死。

但限制条件却相当严苛,并且12岁以下的孩子绝对不能执行安乐死,12岁以上,重症未成年患者也需要通过家长医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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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荷兰开的这个头,其他的国家也逐渐立法,将安乐死视为合法行为,那有没有国家允许安乐死合法之后又后悔的呢?

当然也有!1996年,晚期病人权利法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发布,这标志着之后安乐死在澳大利亚的北部地区将成为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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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仅仅过去了九个月,澳大利亚的参议院就再次废除了安乐死法,而在中国,到目前为止,安乐死始终是非法行为,这一点从未改变。

随着安乐死这一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在一定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是合理的,然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安乐死实施条件相当严苛,贸然实行的话会带来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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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和安乐死之前在世界各国的争议相当一致,什么情况下能实行安乐死呢?重症就可以实施吗?患者感到极度痛苦,是真的想要放弃生命吗?诊断过程会不会出错呢?

而那些帮助医生执行了安乐死的亲人,在之后会不会存在心理阴影呢?当安乐死这样的行为合法之后,会不会有坏人假借安乐死的名义,行故意杀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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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问题还有很多,或许正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答案,所以直到今天,咱们中国还没有将安乐死视为一项合法行为。

1986年,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子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这是中国第一个安乐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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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六年之后无罪释放,但是这并不是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反而因为是因为医生开具的药物并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

不知道你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是怎么样的呢?你觉得让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