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叶传增

2024年,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昆明某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案

2023年7月,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71台商用燃气灶未加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检验,不符合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2071台商用燃气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2:腾冲某食品店以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案

2024年1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对腾冲市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放有“手撕干巴”及“手撕风干牛肉”,包装标签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以酱香猪肉舂碎后分装入纸袋或塑料瓶中,以“手撕风干牛肉”进行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冒充牛肉制品并处罚款。

案例3:广南县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8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广南县某化肥经营部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325袋,共13吨,已销售225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4:泸西县某加油站擅自拆封修理加油机案

2024年1月,泸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泸西县某加油站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加油机计量调节器灰紫色铅封线已断开。经查,当事人对在用加油机计量调节器拆铅(签)封进行维修后,未经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5:寻甸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三轮车案

2024年1月,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寻甸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儿童三轮车。经检验,不符合GB14747-2006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儿童三轮车并处罚款。

案例6:巧家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8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巧家县某加油站销售的柴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闪点(闭口)不合格。该批产品当事人采购32吨,已销售16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7:富宁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2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摩托车行销售的10辆电动自行车被当事人擅自改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