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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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与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 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 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认定与复核

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养老护理补贴

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其他护理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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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具体如何发放提供呢?

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海岛等难以提供服务的地区,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商定,可以货币形式发放。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政策衔接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通知》强调,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