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3年11月立项,旨在通过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义务和服务能力,改善网络游戏消费环境,保护未成年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管理规范,引导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及的一些规定内容,引发网络广泛关注。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黄澄清,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网络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重庆市网信办网络法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攀,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芳等,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入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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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作为首个未成年人网游退费团体标准,这次《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网友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的一些细节性规定更是引起较大热议。作为牵头编制的协会来说,当前为什么要出台《征求意见稿》?如何确保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据您了解,目前业内游戏厂商对此大抵持何种态度?

黄澄清:前些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未成年人沉迷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里面,存在个别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对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工作心存侥幸、搞变通的问题,还有大量监护人对个人身份信息保管不善,甚至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身份信息等破坏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情况。这些问题最终把矛盾集中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管理上,在消费管理中以退费最为突出,而目前网络游戏缺少统一的退费标准。围绕是否退费、退费多少、责任归属等问题,各主体意见不一,导致矛盾升级、激化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巩固防沉迷成果,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管理的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调解工作委员会牵头研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天津、上海等地互联网协会及相关机构积极参与。标准中专门约定申请人和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协商后,可将相关退费申请移交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或平台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针对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名义骗取退费等恶意退费行为,将建立黑名单机制,并及时与相关方共享数据。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未成年人是关系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命题,这些游戏厂商还是愿意向全社会展现诚意诚信和责任担当。因此,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绝大部分游戏厂商都积极参编,主动沟通并反馈情况,主动提供参考案例,希望该标准能反哺企业相关处理机制。

02

法治网研究院:此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各自过错情况,明确划分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责任方的担责比例。比如,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人责任等过错情形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建议一般责任比例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您怎样评价这种担责比例的切分?

杨攀:《征求意见稿》所提“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从而应该受到相应处罚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将其作为处理民事责任分配中的过错依据,能够有效督促游戏经营者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100%责任”,由于经营者有过错,实际上还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是否还可以进一步考虑赔偿利息损失、维权费用?

同时需要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也要考虑监护人特别是留守儿童或者为生计奔波的监护人的现实情况,而平台相较于监护人更有技术能力从源头上实现有效监管。当然,并不能以此推卸监护责任,比如监护人可以给未成年人设置支付限额等。

袁芳我认为这种担责比例的切分是合理的。首先,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和对各责任担当人应负责任的明确划分。通过设置责任比例的方式,区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的责任,既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出技术防范和管理创新的要求,也明确了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还有助于减少因退费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这不仅有助于各方主体履行义务,还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担责比例还预留了对复杂实践情况的灵活应对路径,使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适用者可进行合比例、合目的的裁量性适用,继而使得责任划分更加公正。

最后,团体标准的出台也为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参考依据。

熊丙奇:这样一个担责比例的切分机制,主要是强调了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就是游戏平台的责任,进一步督促其配置防沉迷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识别等;另一方面就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有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甚至直接把自己的游戏账号分享给未成人去使用。当然,真正落实起来,还会涉及相关责任的鉴定问题 ,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

黄澄清:网络游戏沉迷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沉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是防沉迷工作的主体,需要共同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共识。未成年人突破防沉迷限制并在游戏中完成超额消费,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各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否则谈不上“共同承担”。

为了推动团体标准在解决实际纠纷中的应用,我们例举了你所提及的一些实践中的典型过错情形:比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接入统一实名认证,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实名的用户进行限充将承担100%责任;比如,监护人通过多种或多次情形破坏防沉迷成果的(如主动帮助未成年人人脸识别,放任未成年人长期消费,一个家庭多次申请退费等)将加重责任,甚至承担100%的责任等。

03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额管理做了细致要求。比如,针对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针对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同一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您怎么评价这一规定,对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执行该规定方面有什么提醒?

袁芳:《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金额的限制性规定,在体系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通过设定具体的金额限制,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其过度消费;又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有助于减少因消费行为引发的纠纷。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执行该规定时,首先需要确保其服务系统能够准确识别和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其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此外,还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服务策略。

熊丙奇:这个规定还是有必要的。根据不同年龄层次,从充值金额方面进行限制,避免了大额充值后要求退费的消费纠纷,而且也聚焦针对未成年人群体消费不理性的特点。

杨攀:我觉得这个规定非常好。充值金额小除了可以避免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还会避免不少消费纠纷。虽然这个办法不难想到,但还是应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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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鉴于团体标准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具备强制性,您认为,接下来如何才能更好地推动其落地,甚至成为各相关主体乃至司法调解、诉讼的参考依据?

杨攀:通常,协会可以引导自己的会员和相关单位遵守相关法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相关标准可以通过更加充分研究论证和宣传推广,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这样纠纷双方一旦进行调解,裁判者自然会想到加以应用。标准制定方也可通过协调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诠释。

黄澄清:该标准是游戏行业首个完整的消费管理规范,可为未成年人游戏消费退费纠纷解决提供相关参考。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牵头方与相关法院、相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对标准落地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接下来,我们也将联动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各责任主体积极落实该标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专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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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澄清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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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攀

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网络教育立法研究所所长、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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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曾出版多部教育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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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南省律师协会“护苗”讲师团讲师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