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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遭受家庭暴力,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摁住家暴的“拳头”,不仅需要个人的防范意识,还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用司法为遭受家庭暴力人群“护航。”近日,榆阳法院再次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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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郝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男方常年在外地工作,回家后经常性酗酒,殴打妻女,造成郝某某身体多处损伤。郝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张某变本加厉,多次前往郝某某及女儿工作学习场所闹事。随后,郝某某向榆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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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庭法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郝某某的出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合派出所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张某相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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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审 核:白 丽

作 者:成 熙 张陌桐 尤乙焱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