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在宣判一起因租车给未成年人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随即向监护人签发今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并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今年1月的一天,未成年人王强(化名)找到经营租车业务的张杉(化名),租用了一辆轿车和朋友出去玩,但因驾驶经验不足且未取得驾驶证,车辆不慎撞坏毁损。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杉诉至法院要求王强及其父亲赔偿其车辆损失13万余元。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但是,王强刚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与张杉订立租赁合同,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因其过错导致车辆毁损,已不能返还,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车辆租给无准驾资格的未成年人使用,对案涉车辆致毁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法院确认由张杉承担80%的责任,王强承担20%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王强今年读初二,因父母忙于生计,对王强关心较少,缺乏对其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的了解。宣判后,办案法官与王强监护人进行了谈心谈话,并签发了“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责令其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

下一步,富源县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