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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首次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的重大论断。内蒙古是民族地区,紧紧围绕这条主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保证各族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生动有序的政治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在历史演进中,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在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共同开拓了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精神。从内蒙古高原来看,自古以来就有匈奴、乌桓、鲜卑、突厥、回纥、契丹、蒙古、女真、汉等民族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繁衍生息。早在战国时期,燕、赵、秦等国的领土就拓展到这里,中原的华夏民族开始在内蒙古南部定居,云中郡等就是边防重镇;汉朝设立了五原等郡县,在整个汉朝及其后的五胡十六国、南北朝时期,南匈奴人和东胡人逐渐和华夏民族融合。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内蒙古地区既有北方民族政权全面开拓治理的时候,也有中原王朝全面管辖治理的时候;既有北方民族建立的辽、元、清全面管辖治理的时候,也有中原王朝和北方民族政权分别或交叉管辖治理的时候,无论哪个政权都把这里当作中国的组成部分,无论哪个民族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正统,历朝历代的各族人民都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今日中国疆域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相较于其他民族地区,内蒙古高原多民族、大融合的特点更为鲜明,战国时期的“胡服骑射”,西汉时期的昭君出塞,北魏时期的汉化运动,宋辽时期的汉族人口北迁,明末清初“旅蒙商”北上探路,清末民国内地民众“走西口”,等等,既为内蒙古地区的发展进步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清晰地展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诞育、形成、发展和巩固的历史进程。

近代以来,内蒙古地区民族关系的演变,始终和中华各民族关系的演变紧密相连,始终与中华民族整体命运紧密相连。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整个中华民族面临着生死存亡,内忧外患和共同抗争把各民族命运空前紧密地连在一起,使各民族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进行了努力,历经从技术层面、社会革命层面、实业层面到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的反复探索,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扎根中华文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把阶级性与民族性相结合,把民主革命与民族革命相结合,把现代国家构建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结合,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共同奋斗,深刻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血流到一起,心聚在一起,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剧变,营造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独特历史环境,中华民族的整体意识不断强化。内蒙古地区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走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华民族大家庭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为探索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我国民族关系史的光辉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开创性地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现了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系统性重构。我们党在民族地区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团结进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历史时期,内蒙古各族人民持续共享改革开放红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各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性进一步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强化一体性,深化融合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内蒙古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民族团结、边疆稳固和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保持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自治区党委制定《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若干措施》,从体制机制方面提出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重大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路举措;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引导全区上下创先争优,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宁的生动局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进一步夯实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法治基础。广泛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牢铭记“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健全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推动各族群众更加广泛地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

历史充分证明,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命运始终与国家命运休戚与共,内蒙古地区的发展始终与国家政治制度息息相关,只有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推动各族人民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建设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01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明确了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途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其基本内容之一,这既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刻实践,也为维护及实现各民族根本利益,进而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群众基础。

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要求,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置审核条件。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写入《条例》指导思想和原则,依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得到全面贯彻。在各项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对照党的民族工作最新理论、政策,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条逐款研究,认真把好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关、法制统一关,夯实全区上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

全面推进监督工作。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涉民族工作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中存在的问题。

扎实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分布广泛、与群众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天然优势,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部署要求,加强代表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五级人大代表站稳政治立场,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参与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在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带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期盼,忠实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

大力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保障人民参与民主选举,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组织各族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选举全程监督,确保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能代表人民意愿。有效保障人民参与民主协商,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有效保障人民参与民主决策,在坚持自身“开门立法”的同时,积极推动政府“开门问策”,引导各族人民通过法定和有序的途径、渠道、方式、程序,广泛参与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重大决策的启动、研究、公示及后评估等工作中,最大限度察民情、听民声、顺民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有效保障人民参与民主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各族群众列席人大常委会、人大专委会会议,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等活动,推动基层群众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调研等常态化制度化,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各族人民全面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来。运用好古今中外治乱兴衰、不同民主模式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教育引导各族人民全面深刻认识和理解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与好,不断增进政治认同、理性认同、情感认同,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恒心。

02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坚持和发展政治协商工作中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根植于中国大地,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秉承中华文化基因,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我国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功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共商国是,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

广泛凝聚共识。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能够通过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以及网络议政、远程议政等平台沟通协商,广泛凝聚共识,切实增进团结。加强可能对民族团结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问题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馈,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拓展人民团体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注重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引导各族群众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加强议事协商,重视吸纳各方面意见,通过平等对话协商扩大共识、增进互信。

积极建言资政。针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进行协商,鼓励不同意见交流讨论,建立健全知情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和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问题,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及时反映民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多做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特别是围绕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工作,围绕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主动担当作为,协助党委和政府破解民生难题、增进民生福祉。

03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作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准确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依法正确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要恪守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认真履行地方政权机关法定职责,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各族公民平等参与各项事务,保障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族群众,更好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责任。

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坚持不懈开展正确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推动国家发展的光荣历史教育,加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传播推广,在城乡建设规划、园林景观、地标建筑、广告标牌、重大活动中广泛使用,推动融入各族群众日常生活,打牢中华民族共同思想基础,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要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促进各民族群众流动融居。主动适应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时代要求,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有序推进“双向流动”、加强“双向协作”,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深化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支持各族群众联合创业,创造更加完善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和迁徙流动的社会条件,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依法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各民族平等发展创造条件。要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交流活动,持续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情感交流,促进各族群众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要积极研究、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民族关系的经验做法。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工作,制定政策、推动发展要以区域化、精准化为着眼点,更多地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考虑,注意减少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公共服务政策的差异,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切实保障民族平等团结,体现公平正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要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加快补齐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短板,缩小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

04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推进和深化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中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作出的重大历史抉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018年修改宪法时,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在“平等团结互助”基础上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写入宪法,从根本法的高度肯认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确立了56个民族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守望相助的共同心愿,体现了我国民族工作发展的新成就、新使命和新要求,为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为处理好新时代的民族关系、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提供了宪法遵循,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我们要引导各族人民弘扬宪法精神,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切实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

健全民族法规政策。全面对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有序推进涉民族事务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工作,切实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建立涉民族政策定期评估机制,把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衡量政策实施效果的根本标准,及时调整不符合中央精神、强化民族差异性的政策举措,确保各族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检视涉民族工作法治建设方面的短板弱项,对不符合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及时作出处理。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一视同仁、一断于法。畅通各民族公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侵犯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为维护各民族公民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坚决依法打击恶意炒作涉民族因素敏感案事件、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族法治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把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建设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05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坚持和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工作中

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和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水平。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大力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村(社区)为基础单元,引导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生活。建立村民小组协商制度,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基层党建+社区(村屯)警务+网格化综合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以党委和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嘎查村(社区)实施、居民参与自治的格局,推动各族群众参与共建共治共享。围绕“数字化+监督”、“数字化+生产”、“数字化+服务”,建成快速、精准、高效的便捷服务平台,提升治理水平。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对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决策、管理、监督、选举等各项权利,维护企事业单位中各族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发挥城市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从就业落户、社会保障、就医就学等方面完善各民族融入城市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实现流入人口与本地居民享受同城待遇,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其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有效性,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领群众致富、维护社会稳定、守卫祖国北疆的坚强战斗堡垒。做好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促基层治理工作,深化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整体优化提升行动,强化基层干部培训轮训实训,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等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效实现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营造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基层社会环境。

06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彻到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中

统一战线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始终把统一战线和统战工作摆在全党工作的重要位置,努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营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是人心和力量问题,这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具有高度一致性。我们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加强思想引领。抓紧抓实思想政治引领主责主业,加强政治培训,支持各民主党派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充分运用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传播党的创新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新时代各领域思想实践成果,引导广大统一战线成员进一步增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积极争取人心。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紧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深入考察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宗教场所,充分挖掘宗教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等在维护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方面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防范极端宗教主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蛊惑暴力恐怖活动。完善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和定期联系制度,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谈心交流的重要内容,加强有关会议活动的统筹谋划,做到见事更要见人,赋予每项工作以凝聚人心、加强团结的意义。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新阶层人士工作,将其中的代表人士纳入工作视野,做好培养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渠道,加强线上互动、线下沟通,引导其做民族团结的维护者、发声者。领导干部要多同他们交朋友,多走动、多沟通、多了解信息,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增强家国情怀,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在助力地区发展中巩固民族团结良好局面。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培养造就一支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切实发挥他们在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政治认同、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广泛凝聚力量。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要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支持国家现代化建设、支持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维护世界和平上发挥作用,努力实现心灵契合、携手同行。做好涉民族外宣工作,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采用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表述,讲好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故事,引导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力传承和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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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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