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赵美琳 通讯员吴媚 本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各负相应责任,为相关企业及作业人员敲响安全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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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通讯员供图

王某在某码头从事集装箱维修工作。某日下班后,王某穿越与其工作区域相邻的某锋公司作业区,准备前往码头乘车点。

在途经某锋公司两个集装箱间隙时,其身旁的集装箱被某锋公司正在推柜的堆高机推动,集装箱挤压到王某,致其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某锋公司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等5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王某表示,事发当天因常走的近路被堵住,自己又不想走远路,因此才选择从某锋公司的作业区抄近路。

王某还指出,某锋公司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某锋公司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某锋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港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穿着反光衣、佩戴安全帽,私自抄近路从堆高机和安全员的盲区进入集装箱缝隙,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某锋公司员工第一时间进行了救治。

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将某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锋公司对王某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扣减已垫付的5万余元,某锋公司向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堆高机不能进行推柜作业区并不供行人通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谭海云指出,堆高机不能进行推柜属于行业惯例,本案的原被告对此都予以认可。

本案中,某锋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及行业要求,使用堆高机进行推柜作业,增加了安全风险,导致穿越作业区的王某受伤,应认定某锋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维修集装箱的维修工人,应当知悉码头港区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其明知作业区并非供行人通行,却贪图方便,自甘风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擅自闯入某锋公司的作业区域,且未穿上反光衣及佩戴安全帽,最终受伤,其对损害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符的损失。

综上,法院酌定某锋公司对王某受伤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60%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无捷径!不管是员工个人还是企业管理者,在生产经营中都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省时间、图方便而触碰安全底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作业行为,远离事故隐患,共筑安全防线。